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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简单合同范本 篇14

来源:小奈知识网

  由于您在20xx年9月至今任职期间,未作报备,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于9月1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5日、10月9日、10月10日旷工,达六天。

  按照公司规定,累计旷工达三天者,处以即时解聘。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经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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