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
法定代表人:V
答辩请求
1、 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一、 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
二、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
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
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
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x年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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