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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安全协议

来源:小奈知识网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出租方甲方是乙方的员工,为便于经营降低乙方企业经营成本,合理利用资源,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自有的小型客车出租给乙方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车辆信息如下:车牌号、型号:

  2、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按协议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

  4、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5、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同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或减免租金。

  6、承租方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自行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纳罚款。

  7、租赁期间,出租方在工作时间之外,其出租车不得安排从事其它经营性服务。

  第二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车辆租赁期内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由承租方承担。

  3、按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第三条 租金

  1、双方约定车辆租赁租金为年租金0000元。

  2、租金交付方式:每年0月0日前一次性支付。

  3、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提供完税发票。

  第四条 保险

  1、出租方按要求购买保险,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

  2、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甲方应与出租方协助按相应保险规定解决,因交通事故导致承租甲方承担的责任超出保险赔付的情况,超出部分应有承租方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交租金的1%交纳滞纳金。

  第六条 限定条款

  本协议双方均同意并达成具有排他性的租赁关系。

  第七条 其它

  1. 任意一方,如需解约,依约应事先提前一周通知。租赁费按实际天数,元/每日计算。

  2.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3.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方:

  承租方:

  签字: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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