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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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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选择权、监督权,确立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大会和会,党内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全体。

  第三条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情况,会议决策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干部的奖励和惩戒,党组织调整选举,积极分子培养、发展,民主评议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等。

  2、与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系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群众反映强烈的热

  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3、对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到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达到每一位;机关会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应以摘要的形式在支部大会上向进行通报;机关会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和活动,除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全体进行通报。

  4、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公示等形式进行。每半年向大会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免予通报。工作和会议情况通报后,要认真收集反馈的意见,以便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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