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校车监控平台管理作如下规定:
1.校车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校车所服务的学校(幼儿园)。校车监控,实行市级(公安、教育、交运)、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三级监控管理。学校(幼儿园)对本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市级、乡镇(街道)对学校及运输企业履职情况以及全市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2.校车运行线路及停靠站点必须严格执行校车许可审批制度,初始运行轨迹必须要经市教育、公安、交运部门以及所属乡镇(街道)、学校(幼儿园)联合现场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固化输入监控平台,接受监控管理。
3.校车监控平台的所有信息仅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依据,平台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平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私自调阅或录制平台相关信息。若确因工作需要须调阅信息,当事单位须书面向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方调阅。
4.校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监控设备交付使用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本校车车载监控设备的完整、安全,确保校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人为破坏现有车载监控设备,严禁私自改变设备的.安装位置及供电模式,严禁遮挡设备。
5.校车在非接送学生的时间段,必须严格执行校车停放制度,不可随意更改校车的使用用途。若因学校(幼儿园)临时需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必须要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所属乡镇(街道)和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市公安、教育、交运部门以及所属乡镇(街道)、学校在监控过程中发现校车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截取相关证据,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将责令其停止校车运营,直至取消其校车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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