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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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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乙双方联络方式均以本合同所记载的电话、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均需以邮政EMS方式寄送,且以邮政EMS网站公示的送达日期为实际送达日。如一方联络方式有变更,变更联络方式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所做出的任何通知均为有效,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向另一方发送书面文件(EMS方式)被退回的,以书面文件寄出之日起第五日即视同送达。

  2.本合同共计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双方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3.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分别确认同意,否则,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也不可推定或默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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