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劳 动 者:
(甲方) (乙方)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劳 动 者: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招聘员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及期限
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或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限为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职务(或工种)
甲方聘请乙方 做市场营销工作担任 职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工作时间及休假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劳动报酬
甲方以提成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乙方收入按公司年度营销大纲中相关规定执行,省总、地总、终端经理均实行底价承包,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差额归省总;地总地价与终端底价差额归地总;终端经理赚取终端经理底价与供货价的差额。
底价承包:是指一切市场开发费用由承包者承担,包括房屋水电费、交通费、大店进门费、冲货补偿费及罚款、交通费、上车费等,不得挪用货款开发市场。
2、省总实行省总底价承包,省总享受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差额,一切经营费用由省总承担。
省总对地级经理、终端经理等下面的欠款由省总承担,对在公司办理了相关入司手续的,公司协助清缴欠款,对没有办理有效相关手续的,证据链不齐的欠款,省总自行清理,
3、地总实行地总底价自主经营承包责任制,对其下面终端经理的欠款由地总承担,手续齐全的公司可以协助清理,清不回来的.由地总承担。
4、货物退货按责权发生制界定责任,终端经理、地级经理离任无法交清的由省总交清。终端经理离任无法交清的责任由地总交清;市场交接应分清过期、临近效期等需承担退货费用的药品品种、数量,当时能分清应承担退货费用的由离任者承担退货费用,破损不能销售的由离任者承担。
5.接收后的责任由接任者承担。对逃离市场,不做市场交接产生的近期、过期货物按离职者欠款处理,能做退货处理的,退货费用由离任者承担。因手续不全无法追缴的终端经理欠款由地级经理承担,地级经理欠款由省总承担。
6、对大店、连锁店“进店费”的交接,按着受益情况,考虑时限由交接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等问题按公司相关执行。
7、冲货责任按责权发生制由经营者本人承担,终端经理、地级经理离任补偿不了的由上一级经理承担。
第五条 保险及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可从乙方提成中代扣代缴。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休息休假,按国家和吉林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
乙方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爱护公司财物;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指令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确定。
4、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37、38、39、40、41、42、43、44、45条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26、27、2规定执行。
5、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要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甲方应当在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7、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其它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乙方如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前后,甲方依法制定并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聘任协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应遵照执行。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如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付本一式 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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