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资金与资产安全,提高采购的计划性与效率,规范采购与付款流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生产、研发和劳动保障等所需原材料、仪器设备的采购及款项支付,其余采购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部门所需物资采购原则上均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由指定采购人员统一购买,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 公司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保管人员核实无库存并签字确认,采购预算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进入采购流程;采购预算金额3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进入采购流程。
第五条: 公司所有生产、研发等所需原材料、仪器设备、耗材等采购由技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保管人员核实无库存并签字确认,采购预算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进入采购流程;采购预算金额3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进入采购流程。
第六条: 部门欲更新替换旧有设备或旧有物品,应先填写一份《物品报损审批表》给行政部及财务部门登记,财务部门审核确认使用年限(超出修理范围),由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后,将一份《物品报损审批表》和《物资采购申请单》一并送交采购人员。
第七条: 公司采购人员依据《物资采购申请单》标明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相关物资采购,采购时综合考虑性价比,维护公司利益。通常情况下,都应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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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物资采购过程中需预付货款时,采购人员应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上《物资采购申请单》、采购合同/订单/协议复印件,由主管领导、财务人员、总经理审核后,交出纳人员支付。货到需立即付款时,视同预付货款。
第九条: 货到入库后,结算货款时,采购人员应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采购合同/订单/协议复印件、采购物品发票、供货商送货单、公司入库单,10000元以上采购另需附《质量检验报告》,由主管领导、财务人员、总经理审核后,交出纳人员支付。
第十条: 物资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员应及时将所采购物品建档入库,各部门使用时向仓库保管员提出申请,并填写物资领用单,由保管员建立物品出库单。
第十一条: 财务于每月初向采购人员提供《供应商往来余额一览表》,采购部门应于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反馈给财务。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应通知供货商向公司出具二份盖有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的《款项往来对账函》,经财务核对无误后,加盖财务专用章,一份由采购部门交付供应商,一份交由财务存档。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未完成向公司提供采购发票的,由公司财务出具《发票往来对账函》,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后,由采购部门交付供应商并索回盖有供应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往来对账函》,并交公司财务作为年度决算及对账档案备存。
第十四条: 公司对供应商应提供的发票实行台帐式管理,财务、采购部门必须分别建立《发票往来挂账登记簿》,对所有预付款逐笔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付款日期、单位、内容、金额、经手人、约定提供发票日期),待对方提供发票后,财务与采购部门及时在《发票往来挂账登记簿》中勾销。财务、采购部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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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就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对,由采购人员负责督促供应商及早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为向供应商索回发票的责任人。如采购人员未及时索回发票而导致发票不能索回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到税务代开发票或自己联系开票,所需税金由采购人员自行支付。因为发票未能索回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如采购付款时供应商约定开发票而最终不能开票的,采购必须要求供应商负责到税务代开票
第十七条: 如因客观原因,供应商不能提供发票的,采购人员应在采购付款时提前备注说明,在签订采购合同/订单/协议时,注明供应商不能开具发票,并在洽谈价格时将税金扣除,由采购人员代开发票或联系开票,上述情况下产生的开票税金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采购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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