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曾就xx工程项目签定过《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因甲方方面问题导致工期时间延长,给乙方成一定损失,经甲、乙双方再次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2007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号终止履行。 2、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经双方确认xx酒店员工宿舍楼标段已竣工交付,酒店B区客房桩基工程基本完成,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费用。
3、该协议履行完毕后2007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即告终止无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
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