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6年12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Dec.2oo6 第24卷第4期 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Vo1.24 No.4 论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演变 ——以黎族“合亩制"为例 陈光良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经系,广东广州510665) [摘要]通过对被学术界称为原始社会“活化石”之黎族“合亩制”形态和特征的阐述,着重分析经 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变迁至20世纪上半叶,海南岛中部黎族聚居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演化,以揭示 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演变规律及发展的矛盾特殊性。 [关键词]海南;黎族;“合亩制”;经济社会 [中图分类号]F 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6)04—0457-05 海南五指山地区的黎族,直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还保存着原始父系家长制的合作组织——“合亩 制”。“合亩”是汉语意译,黎语原称“纹茂”(Vail mal1),意即家族。也叫做“翁堂沃工”(ueng tong vuek gang),意思是大家一起做工。“合亩”一词最早见于尤淇所写的《琼崖黎民山区访问记》一文¨ 。在这之 前有关黎族的文献资料中均未提及。黎族“合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血缘纽带的基础上,由父 系亲属组成;另一类是除血缘亲属之外,还有非血缘的外来户参加。这两类“合亩”所占的比例在各地区 及村峒也不尽相同。 黎族“合亩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1)“合亩”包括若干个家庭,各个家庭之间有着血缘关系,后 来逐渐有非血缘的成员参加;(2)“合亩”内的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牛只等一般由“合亩”统一经营,并以 “合亩”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3)“合亩”全体成员共同参加粮食生产,按户平均分配产品,但各户所从事 的家庭副业(包括手工业)所得收入归自己消费;(4)商品交换关系在“合亩”内部和“合亩”之间的经济活 动中已经发生。 黎族“合亩制”分布的地区位于海南第二大河流昌化江的源头及上游地带,并深入到五指山腹地。河 谷两旁的高山海拔高度均在1 O00m以上。高山上生长着热带雨林,在河谷和山坡上分布着黎族村落。 由于长期以来刀耕火种、乱砍滥伐,原始天然植被已被破坏,多是次生林和灌木丛。考古调查在这个地区 发现了较多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遗址遗物,可知这些地方在很早的时候已有人类居住,人们从事经济开 发活动已有悠久的历史。 据《黎族简史》编写组的调查:“合亩”地区的黎族属于杞黎支系,其中又以服饰风俗等差别细分为 “大鬃黎”、“小鬃黎”、“生铁黎”、“剃头黎”等。他们都讲黎语中的杞黎方言。“合亩”分布地区偏西隔鹦 哥岭与白沙县的“本地黎”相邻,在乐东县的番阳,则与当地的“俘黎”(四星黎)交错杂居。当时除了杞黎 这一支系之外,在其他支系的黎族中未发现有“合亩制”,在杞黎支系中,也只有少部分地区仍保存“合亩 制”。主要分布在以今五指山市为中心,包括琼中、保亭烁东等自治县毗连交界之处 儿 。 宋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朱初平在《奏言》中提到:“自来黎峒田土,各峒通同占据,共耕分收,初无 文记。”-3 据当地老人回忆,从前实行“合亩制”的黎族村峒,比调查期分布的区域要广。可见,黎族“合亩 制”作为一种原始部落的氏族家长制和古老的经济合作组织,原先在海南存在的历史久远、分布的地区更 [收稿日期]2OO6—03—28 [作者简介]陈光良(1951一),男,海南三亚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经系教授,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和民族经 济学研究。 45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6正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4期 为广阔。经过长期演变,在外围地区多数已经解体。至2O世纪5O年代调查期,尚存971个“合亩”,3 591 户,13 413人,占当时黎族人口(36万人)的3.73%,平均每个“合亩”3.7户,13.6人;总耕地面积为25 135.53亩,平均每个“合亩”25.91亩,每户6.99亩,每人1.9亩。黎族“合亩制”分布在总面积约1 000平 方公里、共计26个乡村的五指山周围地区 ” 。 黎族“合亩制”,确实保存着原始公社氏族制以及从原始公社氏族制向阶级社会过渡这一历史阶段的 诸多信息,系统深入地调查“合亩制”,对研究中国古代史与黎族经济社会的演变历史,将提供具体生动的 描述。20世纪5O年代,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组织的广东调查组以及有关的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 构,曾先后4次对黎族“合亩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收集整理了详细的资料,并编著出版了有关的文献。 与此同时,不少专家学者对海南留存的这一原始社会“活化石”产生浓厚的研究兴趣,举办过专题学术研 讨会,取得一批科研成果。 几十年来,学术界关于黎族“合亩制”性质的讨论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具有原始氏族部落性质的组 织”或“原始公社制的残余”;有的认为“父系大家庭”或“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公社”;有的认为“原始的家长 制的共耕社”或“原始家长制的家庭共耕组织”;等等。笔者认为:黎族“合亩制”是原始父系家长制的合 作组织,它既是原始公有制向家庭私有制过渡的一种所有制类型,也是一种适应海南山区特点的原始农 业生产组织形式。 从社会生产的角度看,人类的生产活动包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探 讨黎族“合亩制”问题,首先要阐明: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同自然界发生关系的时候,拥有什么样的生产经验 和劳动技能,利用什么样的生产工具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产品如何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 展的需要,等等。 根据调查材料,“合亩”地区的生产力状况呈现出多层次特点。从耕作方式来考察,刀耕、锄耕、犁耕 甚至“蹄耕”(其耕田,多集牛七八头入田践踏,使田泥糜烂,然后插秧) 并存,农业生产发展的滞后性和 不平衡性表现得十分明显。总的来说,虽已进入犁耕、牛耕的发展阶段,但本地的黎族民众不掌握炼铁技 术,也不会制造铁质工具,最多只能把用坏的铁质农具进行简单的修理。生产工具的改革及其广泛应用 是农业生产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但由于铁质农具的来源困难,质次量少,因而限制了生产规模的扩大, 直接影响“合亩”地区生产力的发展。 “蹄耕”可视为黎族“合亩制”的一个注释。从海南原始农业发生的历史进程来考察,从锄耕到犁耕、 牛耕,表明早地农业过渡到水田农业,实际上就是经济类型的转变和生产结构的调整,是生产生活方式变 革的标志。聚居在山区的黎民沿袭传统的旱地农业耕作方式,他们不用犁耕、牛耕也有薄收,同时加上薯 粮杂食尚能维持温饱。相反,要掌握犁耕或牛耕,须跟汉商购买铁犁铧,又要驯养耕牛,还要学习操作,经 过长期的实践才能掌握相关的技术和一系列管理知识,这一过程往往令他们感到无所适从。这种对铁具 耕作技术的生疏,使他们徘徊在原始农业的门槛,迟迟难以迈出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合亩”地区的主要生产资料为田地、耕牛、农具等,其占有、使用、支配形式是比较复杂的。从水田、 旱田和坡田的占有性质来看,可分为“合亩”内共有、“合亩”内几户伙有、独户私有3种。“合亩”内共有 的耕地,都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几户伙有和独户私有的水田,主要是用猪、牛或钱购买的,而旱田多为所有 者开荒得来,也有雇工来开垦的。如果要开垦山林地和荒地,凡是在本村峒地域内居住的各“合亩”成员 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大家都可以自由选择地段来“砍山栏”或开荒种植旱粮和杂粮,但也有个别地方的一 部分山林、荒地、河流被霸占,如要开荒“种山栏”或渔猎,则需交纳山租才被允许。 上述3种田地所有制形式,在不同地区、不同“合亩”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明显不同,有的甚至相差悬 殊。在有些地区,“合亩”以共有制为主体,占较大的比重;而在有些地区,几户伙有或独户私有占优势, “合亩”共有制反而占少数。耕牛是农业生产重要的生产资料。在黎族“合亩”地区,牛只不仅驯服后用作 畜力(引力),而且是财富的标志和交换的媒介。因此,牛只数的占有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合亩” 地区,耕牛的占有也分“合亩”共有、几户伙有和独户私有3种形式,但总的来说,“合亩”共有的成分已减 弱,大多数的“合亩”以独户私有为主,几户伙有次之。随着土地、耕牛等生产资料交换关系的出现,“合 亩”内各户及“合亩”之间贫富不均愈加明显,牛只数占有的差别也很突出。从农具占有使用的情况看,明 458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陈光良:论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演变 显属于家庭私有的范畴,但用在共同生产之后私人权益没有得到兑现。在一般情况下,不论以何种形式 占有的耕地和耕牛,所有者都有支配权,即可以租佃、抵押和买卖,并按父系继承。但也有个别富裕户擅 自收回原先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耕地、耕牛来自耕或出租,黎族称作“沃偏”,意思是“做私已”。这种现象实 际上已越出“合亩”的性质,值得关注。 黎族“合亩制”在其演变的历史进程中,从原始公社单一的公有制分化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生产关系 结构出现多重性,表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是“合亩”向私有转化过程中不同发展阶段的反映。深入剖析 “合亩制”客观存在的诸多矛盾,对进一步阐述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具有 重要的理论意义。 在“合亩”地区,农业生产方式已过渡到以犁耕、牛耕为主。从土地、耕牛的租赁、买卖以及商品交换 关系的出现来看,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经超出了原始公社氏族制所能容纳的极限。所以,“合亩 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必然发生多元性的变化,结果便导致了“合亩制”的日趋分化与瓦解。 黎族“合亩制”不断分解的事实,表明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之 后,随着生产力的缓慢提高、社会分工的形成以及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各氏族部落内部产生了一系列 矛盾: (一)原始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矛盾这是“合亩制”内部产生的主要矛盾,在“合亩”内许多家庭私有 制因素出现之后,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诸多方面开始发生部分质变,如工具、耕牛及土地的一部分, 为各家所私有,副业生产及交换都由各家单独进行。由于原始公有制和私有制矛盾的产生发展,最后出 现了某些借贷、土地买卖以及租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不普遍,但从王老本“合亩”的调查材料来看,剥削 现象已经较为显著。王老本“合亩”共有19户,其中有13户外来投靠的“奥伐”(黎语意指穷人)。王老 本一家占有犬量的生产资料,全家不劳动,分配时专挑好的稻谷装满两个谷仓,剩下差的才分配给“奥 伐”。王老本还使用许多超经济的手段占有外来“奥伐”的剩余劳动。据调查,王老本还有104亩地在外 乡出租。由于任何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占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此看来,王老本通过占有土地、耕牛等 生产资料,无偿获取他人的剩余劳动,因此造成“合亩”内部出现分配不公、消费悬殊的现象。王老本“合 亩”虽然是比较典型的个案,但应该把它看作“合亩”内部公有制矛盾发展必然的结果,而不应该看作是偶 然的例外 蜘。 (二)生产方式和分配利益的矛盾据调查,毛道乡25个“合亩”中,除王老本之外,24个“合亩”都采 取产品按户平均分配的方式,但由于各家各户私有的生产资料(如耕牛、农具等),大都归“合亩”统一安 排、共同使用,且不计成本和报酬,长此以往,就会导致生产资料占有支配权与使用收益权相分离的矛盾。 从调查资料可以看出,随着这一矛盾的发展,已经出现“合亩”内几户伙有的土地不让“合亩”共同耕作的 现象,甚至还出现了个别家庭单干的事例。 (三)“亩”与户(家)的矛盾一般来说,“亩”是由血缘纽带组成的父系大家庭,户指的是正在分化的 个体私有制家庭,也就是所谓单家独户。在“合亩制”发展过程中,户不断从“亩”里分离出来,不仅分配和 消费以户为单位,而且手工业、副业和商品交换也由户单独操办。由于牛是重要的交换商品,历史上黎人 将饲养牛作为主要的私有财产,所以“亩”与户的矛盾从牛饲养繁殖之归属权益产生,也是合乎情理的。 另外,“亩员”在共同劳动之余,也在自家房前屋后种植槟榔、烟草、玉米等经济作物,此类种植可能是从不 自觉到自觉,一旦他们关心自家的“庭院经济”时,趋利性的倾向就产生了。由于分散劳动导致私人占有 制的出现,所以单干户逐渐脱离“合亩”而日趋分化。然而,粮食是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且劳动强度大,稻 谷的生产仍由“合亩”共同组织进行,户对“亩”在经济活动中还存在相当程度的依赖。因此,直到2O世纪 5O年代初,“合亩”地区的众多“亩员”仍然未能完全脱离“合亩”而实现粮食自给。但随着矛盾的加深,已 呈现变化的趋势,即:大“合亩”逐渐分化为小“合亩”,最后出现了一些直属血缘的“合亩”,“亩”的公有制 已经缩到非常小的范围。这些分解成父子或兄弟的小“合亩”,即使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的单干户,但也 不能把它看作传统父系氏族制之“纹茂”了 J。 岑家梧教授指出:“以上3种矛盾,实质上是‘家’的私有制对‘亩’的公有制的矛盾,也就是生产力和 生产关系矛盾的表现形式。矛盾自发发展的结果,就是私有制战胜了公有制,合亩瓦解为个体家 庭。’’[5]瑚 459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6正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4期 黎族“合亩制”,不仅提供了研究古代原始社会家长氏族制的“活化石”,而且对深人探讨海南少数民 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演变及其历史特点,具有重要的启示。 黎族的先民主体是史前分布在中国南方诸越族的某些部落支系,他们在渡过琼州海峡进人海南岛之 后,沿着海岸线采集渔猎,并同陆续从其他地方(如南洋群岛)迁徙而来的族群接触、交往、通婚。之后,随 着原始农业的产生,他们选择便于生产生活的地方定居下来,逐渐形成了海南岛原始社会中的部落氏族。 原先聚居在岛上的某些部落氏族,也曾经发生过母系氏族制至父系氏族制的变迁,但从《汉书・地理志》 记载“男子耕农,种禾稻苎麻,女桑蚕织绩”可知,至秦汉时代,本岛社会父系家长制已经基本确立。 当我国黄河长江流域开始建立封建制国家时,海南岛与整个岭南地区一样,仍处在原始社会的晚期。 以后两广大陆先后完成向封建生产方式转变,虽不能与宋代以后开发进展愈见成效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相 提并论,即与同为诸越民族一支系的雷州半岛的俚人相比,当地俚人早在隋唐时代已先后汉化,走上封建 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但是,海南岛的封建化过程却相当缓慢,在五指山外围的黎族地区,即所谓“熟黎” 分布的区域,直至明代,封建生产关系才逐渐占主导地位,而且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滞后性和不平衡 性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当代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毋庸置疑,汉族是给海南原始社会经济演变以强有力影响的民族。海南原始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历史 上以汉代为转折点,当父系氏族制按照原始社会一般规律进化的时候,由于封建郡县制的建立,汉族移民 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耕作技术,势必给早先住民带来强势的冲击,促使原始氏族社会发生分化。但 因各个地区的条件不同,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在沿海靠江河平原地带与汉族接触较 早的族群,如“西瓯”、“骆越”、“临高人”等,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他们改变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由 于社会生产力提高较快,这部分氏族公社的解体或许经历一两个时代就告结束,从而直接过渡到封建制, 大多数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不少族群逐渐同化于当地汉族(如临高人),文昌县 也有“无黎”之说。然而,与汉族接触少且迁徙无定居的所谓“生黎”、散居在高山岭地的苗人、飘泊于海隅 的回民、蛋家人,其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的演变却非常迟缓,分布在五指山腹地的岐(杞)黎族群,延至近 代还有一部分人仍然处于向私有制过渡的阶段。 海南原始农业经济的进步是与原始氏族公有制的变化同时发生的。“合亩制”作为原始形态的家长 制合作组织,如同任何氏族公社所有制一样,在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最终解体的命运。应当指出 的是:海南原始社会的分化瓦解在不同的时间、区域参差交错,靠近沿海接近汉族移民较多的平原地带, 其分化(甚至被汉族同化)的速率加快;离海边或州县越远,分化瓦解愈慢,越深入山区高岭,这种演化则 越迟缓。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除了封闭的高山地理环境和生产力的滞后,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汉族 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程度,这是伴随着历代王朝和中央政府对海南岛统治的稳定和民族政策的调整 以及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汉族持续不断的移民潮而逐步加深的。 海南黎族的“合亩制”,呈现了从原始氏族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这一历史阶段具体、生动的形态。从 “合亩制”的演变可以看到,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是经过长期缓慢的变化过程逐步完成的。一般的进 程大致是:家长氏族制分解为家庭,家庭本身经历着由大到小的分化过程,最后变为个体小家庭。当家庭 缩小到一定限度、数量增加到一定范围时,以个体小家庭为生产和分配单位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逆转的趋 势。从海南岛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由于汉族移民陆续迁移上岛杂居,封建私有制的因素不断 冲击着原始氏族公社制的藩篱。与此同时,在氏族部落内部,私人占有与集体劳动、平均分配的矛盾愈来 愈突出,势必造成氏族公社共有的成分逐渐减少,土地耕牛的私人所有者要求实现其权益,不愿将其交给 公社共同使用,甚至拿走自己份额的土地自耕或出租,继而发展到土地和耕牛的自由买卖,导致主要的生 产资料集中到少数人手里;另一方面,平均分配的原则也开始引起多数氏族成员的不满,为了减少对氏族 部落的依赖,他们付出更多的个别劳动来获取交换价值,关注家庭私有财产的积累,力求摆脱氏族公有制 的支配,把自己的家庭发展成为独立的、完全的生产单位,这就出现了社会分工。随着氏族内部血缘联系 逐渐削弱和商品交换关系不断加强,聚居的氏族部落分化为散居的单家独户的现象愈来愈多,血缘关系 缩到最小的范围,原始氏族公社被家庭的私有制侵蚀,动摇了家长氏族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共 耕和平均分配。矛盾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私有制战胜公有制,氏族公社经济最后被个体私营经济所取代。 460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陈光良:论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演变 此时,也敲响了原始氏族社会的丧钟。 “合亩制”作为海南原始社会经济制度的缩影,在历经千百年的演变之后,至近代也因为内在矛盾的 激化和外部影响的加深而在五指山区消失了。虽然“合亩”地区的所有制结构的分化是按“公有一私有” 模式发展的。然而,从调查中发现,也有一些几户伙有和“合亩”共有的土地、耕牛,原先是他们祖先的私 有财产,通过父系继承而转归伙有或共同占有。这种从私有又转化为公有的特殊现象,说明当地的生产 力还存在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依赖,而这种生产方式在面临瓦解之时还会持续一定的历史惯性。 综上所述,可以将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杜会演变的一般规律和发展的矛盾特殊性表述如下:由于 海南岛特殊的地理环境,造成历代开发开放的程度差异甚大,加上各民族人口在岛上居住、迁徙、分布的 历史条件不同,生产力的结构和社会分工的形成,在时间和空间上也错落层迭。因此,经济社会发展的不 平衡相当突出。一般来说,随着海南开放开发的进程,汉族和少数民族杂居区的商品经济因素发展得较 快些,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则慢些;从地理因素考察,则是近海沿河一带发展得快些,而内地山区发展 得慢些。由于这种在历史上形成的经济特征一直延续到近代,因此可以在一般意义上理解为规律性的表 现。如果将海南岛作为一个区域整体或是一个经济社会系统来考察,不难看到:少数民族经济与汉族经 济(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与汉区经济)从来都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这种在历史上产生并形成的经济 关系,正是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特殊性。如果人为地隔断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或者忽视这种经 济联系来探讨开发建设海南的政策和对策,其结果就会损害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阻碍或者延缓社会经 济的发展。这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时应特别关注和妥善处理的一个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尤洪.琼崖黎民山区访问记【J].新观察,195o(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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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小枚]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Society in the Ethnic Minorities Areas on Hainan Island ——A Case-study of the“Hemu Institution”of the Li People CHEN Guang-liang (Dept.of Finance,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65,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provides a case study of the“Hemu Institution”practiced by the Li People inhabited on Hainan Island.Termed as the“living fossils of primiitve society”by the academia.the said institution reflects the transformati0n of hte productive forces and production relationship in the central part of the Island up to the mid 20th century.On the strength of such a study.the article reveals the characterisitcs of hte transformation of hte economic society in areas lragely inhabited by the ethnic minoriites on Hainan Islnad. Key words:Hainan;the Li People;the“Hemu Institution”;economic society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