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案例分析训练题
胡某诉某市永声家用电器公司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劳动争议案--劳动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
【案情介绍】
申诉人:胡某,女,19岁,某市待业人员。
被诉方:某市永声家用电器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男,某市永声家用电器公司总经理。
某市永声家用电器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拟于1995年5 月8日正式投产。 1995年4月2日,永声家电公司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
胡某去年高考后没能升上大学,家里经济条件较差,不能继续补习,现正在做临时工。她的高中同学约她一起前去应聘,胡某认为永声家电公司将来发展前景不错,遂请假前往。
报名后,胡某等人于4月20日参加了永声家电公司举行的文化考试,成绩优秀。4月26日,胡某读高中时的男同学李某成绩还不如胡某,已经收到了录用通知,胡某认为自己也一定会被录用,遂向老板约定,临时工做到4月底,从5月份起她就不干了。5月
1日,胡某不再做临时工,却仍未收到录用通知。直到5月6日,永声家电公司即将投产,其他工人已经接受了近一周的培训,胡某仍未收到录用通知。胡某遂找到永声家电公司,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彭某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大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胡某遂于1995年5月10 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处理申请,请求责令市永声家用电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永声家用电器公司答辩称,公司拟招的女工名额已满,因而无法与胡某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请分析:
1.企业在招用工人时,是否应当男女同等标准?在哪些情况下
2.永声家用电器公司在招工中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此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袁某诉某饭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仲裁案-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法定最低标准
【案情介绍】
申诉方:袁某,女, 19岁,北京市某个体饭店雇工。
被诉方:北京市某个体饭店。
袁某为河南某县农民,在北京打工。 1994年12月,经介绍,袁某到某个体饭店当服务员。饭店老板田某是利用自家的临街房子开的饭店,经营大众化的家常菜。
田某按每月150元支付给袁某工资,并将擅自占用的附近一幢楼的地下室人口通道让给袁某住,并告诉袁某:“房钱不跟你要了,工资也不长了,就150。”袁某不明真相,便同意了。
1995年2月份,春节前夕,街道组织居民委员会进行清查,发现袁某住在地下室通道处,便告诉她此处不能住,让她马上带东西走。袁某只好带上东西到田某的饭店。田某仍欺骗袁某,说这只是暂时的,让袁某到同乡那里去住几天,过些天就没事了。
在与同乡同住期间,袁某的同乡得知她一个月的工钱才150元,往处又不是田某的,遂同袁某一起找到田某,要求给袁某增加工资。田某不同意,说:“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
袁某的同乡告诉袁某,北京市的法定最低工资是每月210元,田某不给,我们可以告他。袁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田某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及赔偿金。
请分析:
1.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2.田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若田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如何处理?(请回答具体的处理方法)
杨某诉某市劳动服务公司停止发放待业救济金劳动争议案-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
【案情介绍】
杨某1989年4月与某市高压电瓷厂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为期三年。1992年4月,合同期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1993年7月,杨某在一公司找到一份“兼职”工作,遂多次交假条给厂里请病假,其中不少病假条都是杨某通过朋友开来的。高压电瓷厂了解到杨某的真实情况后,遂要求其安心本职工作,不要再请病假去搞兼职。杨某并不听从教育,反而认为厂里已经知道了,从此便既不请假,也不上班,旷工长达一月之久。1993年10月12日,高压电瓷厂以杨某连续旷工34天为由,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杨某除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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