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要求
1.1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水资源管理要求、流域综合规划、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等,论证建设项目取水合理性;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分析项目的节水潜力,提出节水措施,论证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
1.2应根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取用水特点,突出取用水合理性论证重点;可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论证内容:
1.2.1对于引水式或混合式水力发电工程,应重点分析取水的合理性,坝后式电站取水合理性分析可简化。
1.2.2对于供水、灌溉和航运(船闸)工程,应重点分析用水的合理性。
1.2.3对于跨流域调水工程,对调出流域应重点分析取水合理性,对调入流域应重点分析用水合理性。
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宜简化或省略水平衡图。
2. 取水合理性分析
2.1建设项目取水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水资源配置和管理要求,遵守已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协议)、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等,符合水功能区的管理规定等。
2.1.1应分析建设项目与规划的关系,论证建设项目与规划的符合性。
2.1.2对于缺乏规划的跨流域或水系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开展专题研究,分析建设项目与区域规划的协调性。
2.1.3对供水和灌溉工程,应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取水与节水政策的符合性,论证水源配置的合理性。
2.1.4对于以工业供水为主的建设项目,应从供水对象所属行业、产品、规模、工艺、技术和当地水资源条件等方面分析建设项目取水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2.1.5对已有水量分配方案(协议)或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根据论证范围内目前实际用水和规划用水情况,分析其取水的可行性。对于缺乏水资源综合规划或水量分配方案的地区,应开展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专题研究,论证取水水源的合理性。
2.2建设项目取水应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程度、区域的用水水平等相适应,满足减水河段最小水量要求,在通航河道上满足最小通航水深等。
2.2.1对于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出水量应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与配置要求。
2.2.2建设项目的最小下泄流量,应满足下游河道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需水的要求。对于水资源丰沛的山区河流,经实地调查和专题论证后,减水河段内无需保护的生境和生物,无人畜饮水问题情况下,最小下泄流量可适当放宽。
2.2.3对于平原河流和水网地区,河流的生态需水量可以水位或水深表示。
3. 用水合理性分析
3.1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取用水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用水指标,并根据用水指标的特性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用水的合理性:
3.1.1杜宇跨流域调水工程,应定量计算工程主要供水对象的用水指标,定性说明调入区用水量的合理性。
3.1.2对于水力发电工程,应定量计算工程最小下泄流量、减水河段长度等指标,分析最小下泄流量的合理性。
3.1.3对于供水工程,应根据供水对象按照确定用水指标,并定性分析节水设备(器具)、节水工艺等的使用情况。
3.1.4对于灌溉工程,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定量计算灌溉定额、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灌溉水利用系数,定性分析灌溉方式的合理性。
3.1.5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分析计算主要功能的用水指标。
3.1.6对于船闸、论证等级为三级的水利发电工程以及改善生态的闸坝工程等,可简化用水合理性分析内容。
3.2对施工期较长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期用水合理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取用水方案,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期取水、用水、耗水和退水情况,论证用水的合理性。
3.3改、扩建工程,应按照“以新带旧”的原则,分析工程改、扩建前后的用水指标,提出现有工程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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