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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制度

来源:小奈知识网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制定)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

第五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六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年末余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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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单个欠款单位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但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3、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以下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 合 类 型 账龄组合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状态 关联方关系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分析法 不计提坏账准备

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账 龄 1年以内 1-2年(含) 2-3年(含) 3-4年(含) 4年以上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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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5.00 10.00 20.00 50.00 100.00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5.00 10.00 20.00 5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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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

第二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八条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本公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九条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照实际利率折现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将减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二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第十四条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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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第十七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节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1、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2、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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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财务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2%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董事长审批; 3、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董事会审批; 4、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6、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照以下权限批准处置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 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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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2%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单笔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1、单笔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的减值准备核销事项。

3、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和计提数额;

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6、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管理部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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