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道路交通通行效率,保证保险理赔方便、快捷,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方均在本省(不含大连)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各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不含大连)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市城区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沈阳地区仍适用《沈阳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试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机动车交强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当事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并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二)各方当事人均应立即向各自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报案号。
(三)填写《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式样附后),确认后签字各持一份。
(四)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
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
第六条 各方当事人负有道路交通事故主次或同等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一) 事故各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各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损失。
(二) 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验。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由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在办理保险理赔时,一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当事人、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投保时发放《协议书》。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
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事故时间代码甲乙丙200 年 月 日 时 分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事故地点承保公司 保险公司报案号姓名 车辆牌联系电车辆类型号话 1、追尾 3、倒车 2、逆行 □4、溜车 □5、开关车门 □6、违反交通信号 □事故 □情形9、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7、未按规定让行 □8、遗洒、飘散导致事故 □□事故简述损失情况甲方负本起事故当事人责任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5、无责任 □ 乙方负本起事故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5、无责任 □丙方负本起事故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5、无责任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甲签名: 乙签名: 丙签名: 自愿放弃保险索赔,自行解决协议如下: 甲签名: 乙签名: 丙签名: 第一联 当事人赔偿情况
注:此协议书一式三联,当事人各持一份
附件2:
机动车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3.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6.未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2.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路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九、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包括5种情形:1.逃逸的(含弃车逃逸);
2.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3.载物超宽的部分碰撞其他车辆的;
4.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5.单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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