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73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 由: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 案 人:陈景秋
主 题 词:老年,服务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已是严峻的现实。至2009年底,我国1.67亿老人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占11.4%,其中多数人渐入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状态。有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共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9%。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城乡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我国65岁以上老年抚养比已达到
11.6%,部分省区市达到17.97%。由于“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单位福利体制解体、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逐渐小型化的家庭的养老功能弱化,家庭和社会负担日见沉重。
2000年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养老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其设施规模、档次和服务方式、水平与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差距很大。发达国家老人床位拥有率达到5-7%,一些发展中国家老人床位拥有率也达到3-5%。以重庆市为例,按3%入住养老机构计算,需床位15.4万张。但目前全市仅6.8万张,缺口56%,达8.6万张。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2000年国办转发11部门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和2005年民政部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但实际上目前相当部分民办养老机构规模偏小、设施不齐,环境条件、房屋质量、安全装置、功能设置、活动场地等达不到建设部、民政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亟待完善。主要困难有:
(一)建设成本高,服务收费低,经营效益差,投资回收期长。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至少25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17平方米以上。除房屋建设和设施购置外,推高养老机构建设成本的主要有土地征用费和有关税费,如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税费、消防费、人防费等等。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普遍低。而支出大,老人伙食费,员工工资,水电气费、设施购置维护费等收支相抵后,大多数机构只能勉强维持,甚至亏损。而经营状况较好者,据测算,按目前的收费标准,建设投资大多要若干年才能才能收回(可高达20多年)。高投入、低收益,形成社会办养老机构低投入、低服务、低收费、低效益的低质营运模式。
(二)保障缺失,经营风险较大。养老机构中,难免出现老人意外事故,但部分家属无论养老机构有无责任都要求赔偿。我们调查的30所社会养老机构自开业以来,有14所发生过意外,共赔偿医药费和死亡赔偿金等38.5万元。社会办养老机构迫切希望法制保障。同时养老服务业的社会保险缺失,风险完全独自承担,急需保障机制。
(三)投入不足,社会办养老机构规模、服务难以改善。一是政府资助少,建设和运行主要靠自筹资金,风险自担。二是社会投资量小。三是融资非常困难。金融机构几乎不予贷款。另外,许多养老机构因租地建设,不能办理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和房地产权证书,无法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建设融资极困难。
(四)优惠扶持政策少,落实不到位,不能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
1、用地无优惠。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为划拨用地,但落实较差。社会办养老机构既无力购地,也认为购地建养老机构无法实现投资收益。一些有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因征地难落实放弃投资。
2、建设和运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减免,直接推高建设成本。在经营服务中涉及到一些收费也很难得到减免,经营非常困难。
3、安装使用水电气价格普遍较高。同时,养老机构电视维护费也是一笔较大的支出费用,多数社会办养老机构没有得到减免。
4、用工培训难以享受政府补贴。
(五)建设规划滞后,社会办养老服务建设选址征地难。作为社会公益设施,在各地
在城市建设规划多数没有考虑,致使目前在城区选址建设养老机构极为困难。
建议:
(一)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进行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由财政按新增床位数给予一定数量(如5000-10000元)的建设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根据实际收住老人数,每人每月给予一定数量(如50-100元)的运营补贴。
(二)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落实到位,促进全国社会办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目前,北京、广东等地已先后出台了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多数地区扶持政策较少,难以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为此,建议中央尽快制定出台优惠扶持力度较大、操作性较强的优惠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育养服务收入营业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和使用税;减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规划验收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集中绿化建设费、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安装水、电、气、电视等的安装增容费、初装费、接入费,用水电气按居民价格收费,有线电视维护费减半收取;对养老机构用工和培训给予补贴扶持等。
(三)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优先解决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建议各地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解决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在城市旧城改造中,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在新城建设规划中,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必建内容纳入住房小区建设规划,按不低于一定的比例配建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等对待,实行划拨供地;出让地也应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使用税等税费。
(四)完善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保险制度,确保社会办养老机构健康稳定运行。制定《养老机构意外事故处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意外事故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意外事故保险制度,提升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对经营风险的能力,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五)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增强护理员素质,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争取政府落实养老护理员专项培训经费,或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城市就业培训项目,实行岗前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输送到养老机构就业。充分发挥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创造条件开展护理员培训;积极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教育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行业社工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养老服务队伍。
来源:中国政协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