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法定时间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有关部门明确了以下招标过程中各程序与环节的法定时间,交易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招标人具备资格并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材料。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时限须按照本表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要求其委托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时间
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发放前必须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备案资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2、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时间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日。
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招标控制价公布时间
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5、修改、补充文件发出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保证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署合同等工作的合理时
间(一般应在90天至120天之间)。
7、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8、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9、中标公示时间
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第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10、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间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
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2、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
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3、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5日内,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4、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5、合同备案时间
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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