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要求,综合考虑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坚持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一般诊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二、一般诊疗费每疗程收费标准为:西医注射型9元,非注射型7元;中医注射型9元,非注射型8元。一个疗程为3天,幼儿疗程为 天,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该标准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收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各区(市)要做好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的衔接。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对违反规定重复、变相收费,虚报数据,骗取新农合和医保基金,严重影响参保、参合群众利益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依法保护医、患、保三方利益。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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