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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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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民昨⽇上午公布了《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2004年5⽉1⽇起施⾏。这意味着我国在⼈⾝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即将被填补。

最⾼⼈民副院长黄松有表⽰,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辜的受害⼈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视他⼈⼈⾝权利和⼈格尊严的侵权⼈承担责任和风险

。他表⽰,此前⼈⾝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直“⽆法可依”,只能参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得较为详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甚⾄出现“强奸按照车祸赔”的怪现象,这应当说是民事司法领域⾥的⼀个重要缺陷。《司法解释》的制定,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这⼀缺陷。

A死亡赔偿⾦翻番

《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的赔偿标准调整为“⼈均可⽀配收⼊”。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为20年,⽐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

B不让英雄再流泪

《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的合法权益⽽使⾃⼰受到⼈⾝损害,因没有侵权⼈(例如为抢救落⽔⼉童⽽献⾝)、不能确定侵权⼈(如为制⽌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或者侵权⼈没有赔偿能⼒,赔偿权利⼈请求受益⼈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民应予⽀持。”

C取钱遭遇抢劫可向银⾏索赔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或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应予⽀持。

D校园伤害事故校⽅应担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公共场所受伤不再⾃认倒霉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损害的;树⽊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损害的,所有⼈或者管理⼈如果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将承担赔偿责任。

F雇员致⼈损害雇主承担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松有表⽰,根据利益和风险⼀致,风险和责任⼀致的民法理论,使⽤他⼈劳动获得利益的⼈,当然要为被使⽤⼈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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