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协议人:黄宗军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协议人:郑晓丽、覃宇军、周家洪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就双方于2012年01月13日经订立合伙协议书,共同合伙经营利川市鑫都宾馆,合伙人甲方与原合伙人黄宗凯因经营矛盾纠纷加深,怕影响利川市鑫都宾馆正常经营,甲方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协议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利川市鑫都宾馆,位于公园路66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2013年03月12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 自甲方退伙后即自2013年03月12日起关于利川市鑫都宾馆经营归乙方所有,继续经营后该宾馆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宾馆有关一切事项包括经济与民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退伙前在合伙经营中对外所有债权及债务是鑫都宾馆的债务。其中,宾馆出据给原转让人洪老板48400元,若以后洪老板要求讨还应由原全体合伙人共同出面解决;宾馆出据给原合伙人黄宗凯退投资款的30000欠条,属于退款时未详细计算,应退款额按当时全体合伙人签字的转让基数65万为准,甲乙双方有权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费及任何公课负担已
由合伙人全体负责缴清。同时甲方已于2013年03月12日退伙,退出宾馆经营,因此,乙方2013年6月底以前必须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但是从退伙协议签定之日后如宾馆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甲方退伙时根据当时的行情,退股金5万元,其余股金为弥补经营亏损。应得额人民币5万元,支付如下: ⑴甲方欠乙方郑晓丽人民币3万元转在宾馆帐上,郑晓丽将借条归还给甲方;
⑵退伙协议签定之日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第六条 原合伙使用利川市鑫都宾馆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乙方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完妥租赁手续。乙方郑晓丽本身就是房东。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1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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