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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来源:小奈知识网


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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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4. 总则 5. 供配电系统

5。1配变电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3负荷计算 5.4无功补偿 6. 配变电所

6。1所址选择 6。2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6。5对土建、暖通、给水排水的要求7. 低压配电系统 8. 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 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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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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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 术语

3。1 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3.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3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3。4 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5 变电所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3。6 配电所(开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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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闭所。

3。7 环网柜

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3。8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9 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3。10 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3.11 室内变电所

指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的变电所,简称室内变 3。12 公用变电所

指为居住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变电所(含室内变、箱式变),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简称公变

3.13 专用变电所

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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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管理的变电所,所供负荷一般为电梯、消防、水泵、公用设施等,简称专变.

3.14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负荷控制装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电能计量柜(箱)等。 4 总则

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居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变电所用房及电力通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高压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建筑面积在20万m2及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行施工设计。

4。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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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5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4。8 居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所或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居住区消防、商场、广场、居委会、学校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用电设备由专用变电所供电,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

4.9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 供配电系统

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按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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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一级负荷有:

1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

照明用电等;

2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

口的升降梯用电;

3 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

楼层的 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 的商业楼、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普通旅馆、办公楼.

5.1.2 二级负荷有:

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

照明用电等;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用电.

3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综合楼;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普通旅馆、办公楼等。

5.1.3 居民用电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5。1。4 本规范仅对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了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确定。

5.1。5 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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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回路供电。

4对于住宅小区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还应配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市电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同时应避免与市电电源网络的计费混淆.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2。1居住区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

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10%;

3 电压监测点为计量表计的进线端。

5.2.2居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为一、二级负荷时,采用10KV供电,由居住区内专用变电所提供电源;公建设施用电为三级负荷时,且总容量在100kW以下者可采用0。4KV供电,由居住区内公用变电所提供电源。

5。2。3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1户住宅用电容量≤10KW时,采用220V供电; 10KW<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时,宜采用220V供电;户住宅用电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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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KW时,宜采用380V供电。

2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3负荷计算

5.3.1居住区配电容量的配置原则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 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负荷密度×综合同时率

综合同时率是指用电高峰时电器设备同时使用的频率

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

×容载比

其中容载比 = 1/65%,取1。5。 单位面积设备容量(W/m2) 住宅 配套商业用房 配套管理用房 车库

居住区公建设施(电梯,水泵等大楼公用负荷),原则上不分远近

60 70 综合同时系数 0.22~0.35 0。55~0.65 容载比 1.5 1。5 单位面积容量(VA/m2) 20~31.5 58~68 65 8 0.4~0。6 0。8 1。5 1.5 40~58 9。6 10

期,以实际设备装接容量计算。

5。3.2 居住区公用变电所变压器容量:按20—31.5VA/ m2

进行配置;为考虑发展及线路敷设方便的需要,其配套的导线、母线、开关设备等按上限值并放大一级配置。 居民用电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功率 4KW/户 6KW/户 8KW/户 居民用户类型 户建筑面积130m2 -180m2(含180 m2) 户建筑面积180m2 -260m2(含260 m2) 户建筑面积260m2以上 用电功率 10KW/户 12KW/户 15KW/户 户建筑面积60m2及以下 户建筑面积60m2 -90m2(含90 m2) 户建筑面积90m2 -130m2(含130 m2)

5.3.3居住区专用变电所总容量:按公建三级负荷用电容量与两倍一、二级负荷装接容量之和综合计算,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消防负荷不计入负荷计算.

5。3.4居住区主干网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分支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电流选择。

5。4无功补偿

5.4.1 居住区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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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容器安装在配电所的低压侧,电容器容量按“公变”容量的10%-15%,“专变”容量的20%-30%配置;经补偿后Cosφ≥0.9。电容器的投切方式宜采用自动投切、三相自动平衡、无涌流投切开关(无触点型)。

5.4.2 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滤波装置,电容器额定电压宜选0。45KV等级。 6 配变电所

6.1 所址选择

6.1。1 所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居住区内合理布置。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

6.1。2 整体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配电所,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配电所内(主结线见附录图A)。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和防火要求的情况下,也可进入公建设施。

6.1。3 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用电负荷增大的可能性,规划设计时,居住区建筑面积每2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内,应考虑至少设置一处公用变电所的位置。

6.1.4 居住区公用变电所宜采用户外箱变方式布置。在地下室布置变电所或箱变时,不宜布置在建筑体最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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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2。1居住区公用箱变的单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高层住宅的公用配变采用室内布置时,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单台变压器容量仍不宜超过800KVA;专用配变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

6.2.2 配变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SCB11及以上节能变压器.

6.3 主接线

6.3.1 根据居住区负荷容量及地理位置的不同,10kV电网可分别采用树干型、放射型、环网型接线(主结线见附录图B-1、B—2、B—3)。

6。3.2 开闭所、环网柜采用放射型接线时,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2级.电缆T接箱可接在开闭所、环网柜开关出线后,其出线回路数不大于3回,每回只能接入1台“公变\"。环网柜应采用技术先进、维护方便的进口(或合资)产品,并按4I规格标准配置。

6。3。3 居住区公用变电所10kV侧采用树干型或终端型接线(负荷开关配电操机构),0。4kV侧采用单母线4~6回出线(供高层住宅时低压侧出线回路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低压出线开关额定电流应≥400A,开关采用可调型。低压主进线开关采用框架开关,进口元器件,取消失压脱扣。(主结线见附录图C)

6.3.4 居住区专用变电所:

1。 专用变电所变压器总容量在1260KVA以上时,其10KV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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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微机保护(主结线见附录图D—1)。

2. 居住区内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主结线见附录图D-2)

3.配变电所电压为10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居住区内有一、二级负荷时,其10KV电源、变压器、0。4KV母线、0。4KV馈线应采用双路备份.(主结线见附录图D-2)

6.4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6.4。1 10KV箱变采用户外式时,应充分考虑箱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6.4。2 10KV配变电所设在建筑地下层,如只有人员进出通道而没有设备进出通道时,则应在配电所对应上方地面建筑内,专门设置吊物孔;如地下配电所只有一条人员进出通道,则吊物孔应考虑人员进出功能。

6.4。3 配变电所与建筑相结合时,应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社区服务、商场等用房内,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建筑内管道(包括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不能在配电所内通过。

6。4.4 户外箱变屋顶应采用坡顶形式,自然泻水。

6。4.5 每处户外箱变的占地面积应≥20m2 箱变宜目字型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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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处室内公用变电所其建筑面积应≥50m2,设备宜单列布置。 每处室内专用变电所其建筑面积应≥150m2。设备宜双列布置 每处室内电表房其建筑面积宜≥12 m2,表箱宜采用双面墙布置. 箱变平面布置参照附录图E。 6。5 对土建、通讯的要求 6。5。1 对建筑物的要求

1. 居住区内建筑物地面的平均静荷载:配电变压器≥15KN/ m2;10KV开关柜≥6KN/m2;低压开关柜≥5KN/m2.

2。 净高度:配变电所及设备进出通道净高度≥3。6米。 3.防火及防小动物要求:按照二级防火设置;消防设备按照电气类型配备,应有火灾报警装置;电缆沟应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采用钢沙网及堵洞防小动物。

4.防水要求:电气室地面宜高于该层地面标高0。1米(或设防水门槛)。电气室正上方上层建筑内不得设置给排水装置或卫生间等用水场所。电缆沟应采取完善的防水措施及排水系统.

5.对设在居住区建筑物内部的公用配变电所应与建筑物内其它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

6。 隔离噪音及电磁屏蔽要求:屋顶及侧墙应内敷钢网及钢结构和阻音材料.钢网及钢结构应焊接并可靠两点接地.

7。 配变电所及电表房等散热通风一般以所本体为主自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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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每台变压器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小于2。5—3平方米,并设置事故强制通风系统.应避免使用建筑内公共通风道进行送风或抽风,若室内变电所须采用公共通风系统时,应满足消防要求,防止事故时通过通风道扩散到站外区域。 6。5.2 对基础的要求

1 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基础应高于地面0。4米,四周设有通风口,通风口设不锈钢细密网窗,进出线电缆管处作好放水封堵,应设人孔井便于进出电缆层

2 在公共土地上的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应设围栏保护,材质宜采用不锈钢,高度统一为1。7米,网格为150MM。 6。5。3 电缆的走廊与敷设方式:

1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

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公用变电所、专用变电所的电缆通道应严格分开。

2 电缆沟:适用于变电站出线电缆敷设集中段,临近无燃气管道

及机动车通道条件下使用,一般每处沟槽敷设电缆宜在6-20条左右,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宜稍高出地坪,电缆沟支架必须采用热镀锌。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可开启的沟盖板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3 电缆埋管应采用电力专用排管,每组排管一般以6-20孔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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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顶埋置深度应大于1米,排管之间需填细沙水夯实,宜选用玻璃钢管或CPVC管,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电缆跨道必须使用抗压强度达到标准的保护管;每隔50m-60m设立工作井,电缆中间接头应设接头井,井盖采用防盗盖板,并有明显的电力标志。

4 电缆引出地面应穿套敷设,不得裸露。进户线不得与弱电线同孔入户.电缆进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堵,管子应密封。

5 进户线穿管至计量装置,其穿墙硬管的安装应内高外低,其露出墙部分不应小于30mm。管径选择应使导线截面之和占管子总截面的40%。

6 电缆桥架:在地下室水平敷设电缆时,应使用电缆桥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应大于40%;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除通道处外应不低于2.5米,通道处应不低于3.6米;桥架应采用防火阻燃型,尺寸宜为600*200mm。

7 电缆竖井:当电表箱表前主干线须进入电缆强电井时,强电井应设专用防火电缆桥架并分层隔离(宜每隔约7m设置阻火隔层)。强电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如强电、弱电同设在一个管道井内,必须分左右道分别敷设支架(间距大于300mm),而强电井,特别是设置在电梯前室或公共走道位置的,应增设混凝土门坎,高300mm,以防止公共场所打扫或冲洗地坪时,有水溢入井内,造成漏电事故,分户门应安装门锁。竖井大小除满足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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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还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操作、维护距离,管道井面积宜大于2m2,防火电缆桥架尺寸宜为600*200mm。禁止热力管道在强电井内通过。

6。5.4 对通讯的要求:

配变电所的选址应能保证其GPRS数据的正常通讯,以满足远程自动抄表功能。

7 公变低压配电

7。1低压线路供电半径应满足线路末端电压降≤4%,且供电半径不应超过200m.

7。2 为公用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分开敷设、采用不同通道。

7.3 住宅供电低压线路宜采用三相四线等截面的交联电缆,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7.4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电缆分接箱,如在电缆竖井内,也可采用预分支电缆及穿刺线夹;分层集中装表的表前主干线宜采用单芯交联电缆。

7。5每户电表的进出线,应采用≥10mm2分色铜芯绝缘导线.总表箱的进线,应采用≥150mm2交联电缆(10~20户),≥70mm2交联电缆(10户以下)(见图G).

7.6低压配电网原则实行按片区分片供电的方式,低压网应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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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供电范围,低压配电线路不宜跨片区供电。

8 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防雷

8.1。1 10kV架空线的柱上负荷开关(含断路器开关),应设置避雷器。

8.1.2 10kV电缆网与10kV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避雷器应采用17kV/50kV无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变压器的低压侧宜加置100KA的浪涌保护器。

8.2 接地

8.2。1 10kV避雷器的接地,如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应≤10欧,如与变压器低压零线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应≤4欧,低压避雷器与变压器低压零线共同接地。

8。2.2 配电所的低压电网,采用“TN—C-S”系统(见图F),配电所的零线主接地电阻应≤4欧,为保证主接地良好,配电所采用二点接地。

8.2。3低压电网每路出线的中间、末端及引入建筑物处应加置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应≤10欧.

9 计量装置

9。1 居住区内的变电所应安装总电能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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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施由供电部门直供直抄,采用一户一表. 9.3 居住区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

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9。4 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9.5 居住区内各类计量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表箱总体应遵循“线进管、管进箱、箱加封\"的原则,其封闭性能应满足防窃电功能。表箱由进线『含开关、分线排』、表体、出线三部分组成(见图H),中间应相互隔离,其中进线与表体两部分应能可靠加封,出线部分单独设门;表箱正面应设观察窗,应为远方抄表系统预留安装位置。

9。6 当单元住户数≤72户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设置电表房,将电表集中安装。电表房应布置在负1层-2层间,表箱层应设专用的配电通道,电表房内设导线的独立通道.每只总表箱内宜布置8~20只电表,安装高度宜为表箱中线对地距离1。4-1.6米之间.

9。7对于高层建筑(≥19层),当每单元每层住户数≥6户时,可以每层或分层集中装表,当每单元每层住户数<6户时,可以单元为单位考虑在楼底、楼中合适部位分层集中装表,宜不超过3处,每只总表箱宜布置8~20只电表。总表箱设在电缆竖井附近的墙内暗装。

9.8当公寓式住宅楼每层住户数≥20户时,可以分层布置电表箱.每只电表箱宜布置20只电表。总表箱设在电缆竖井附近的墙内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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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总表箱的表后线竖向宜采用硬塑管护套,应执行一层一管的原则;在强电井内明敷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或槽板,暗敷时,宜采用PVC塑管敷设;表后线敷设时必须吊牌,明确标识住户编号,接线时绝对保证电度表与住户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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