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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来源:小奈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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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幻灯片2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 定义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

 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

 列举式  概括式 混合式 幻灯片3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服的;

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不予答复的;

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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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  (三)内部行政行为

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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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 定义

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

 行政诉讼管辖的分类

 级别管辖  地域管辖 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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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别管辖  定义

 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幻灯片7

四、地域管辖  定义

 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分类

 1、一般地域管辖  2、特殊地域管辖

 (1)专属地域管辖  (2)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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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定管辖  定义

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 分类

 1、移送管辖 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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