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创建“无烟医院”工作制度
为认真实施“健康山东行动”,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精神,为了让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有个文明、健康、清新、和谐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服务环境,将我院创建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山东省无烟医疗机构评估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医院工作计划。
二、本院职工、患者以及家属一律不得在医院内所有诊疗区域、办公室、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区吸烟。
三、在院内设置吸烟区,并张贴醒目的引导标识,吸烟者只能在吸烟区吸烟。
四、医院拒绝接受烟草广告商赞助和标明了烟草广告的物品,院内不刊登、张贴、散发烟草广告;在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医院小卖部不得出售香烟。
五、医务人员不得在病人面前吸烟,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六、定期向全院职工、门诊及住院病人开展控烟知识讲座,利用医院网站、院报、电子屏幕和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七、医务人员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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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体员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均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均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均有义务对病人及家属进行控烟宣传。
九、全院职工进入院内禁止吸烟,对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院员工均有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十、建立控烟督察机制,并将控烟信息、督察结果及时通报。 十一、各科室控烟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的控烟督导检查工作。各科主任为本科室控烟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控烟工作,护士长负责本病区的控烟工作。
十二、医院将控烟工作作为年度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十三、对试用期人员违反规定的,医院不予接收。
本制度由医院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控烟办 20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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