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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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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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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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发生转股并购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或收到对价款后原币挂账申请结汇);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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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企业名称未变更的可不提供);
8.发生转股并购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或收到对价款后原币挂账申请结汇); 9.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10.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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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发生转股并购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或收到对价款后原币挂账申请结汇);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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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书(涉及外方减资(实际)的,应详细说明外方对减资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7.发生“中方实际投资到位的股权转让外方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或收到对价款后原币挂账申请结汇);
8.发生外方减资(实际)的提供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迁移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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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注销(含系统中的注销预登记)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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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开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资本金原币划转(不同开户行之间) 1.企业申请;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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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帐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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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收购财产(非股权、非债权、非金融性资产)的有关协议;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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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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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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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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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帐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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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开户
1.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等);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 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书面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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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1.因境内股权(或资产)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外资产或权益变现调回等交易获得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 4.境内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
5.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6.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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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划转资金的审批
一、开户核准
1.负责土地出让的主管部门(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
3. 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合同; 4. 开户申请人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5、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开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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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境外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如果是资金划转到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提供开户申请人与外国投资者土地成交确认书;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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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
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审批
一、开户核准
1.产权交易所(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IC卡);
3. 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协议或合同; 4. 开户申请人制定的产权交易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5.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开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IC卡); 3.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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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申请资金境内划转的,另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核准
1.开户申请人关于资金结汇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资金结汇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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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投资类账户内资金结汇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和其它书面支付命令等)(验原件);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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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或资产)结汇
1.股权(或资产)出让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或以收购资产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或资产收购的批复文件(验原件); 4.股权转让或资产收购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7.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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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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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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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原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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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决议;
6.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主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由外国投资者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国投资者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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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核准
1.购汇申请书;
2.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3.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4.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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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除外)结汇资金退回境外的购付汇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与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外汇结汇支付证明或交易合同; 3.有关终止交易或投资活动的协议或证明文件(验原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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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增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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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
(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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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
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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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
1.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复文件; 4.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5.投资性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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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外汇划转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划出账户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应提供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划入账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时,提供该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若非由于直接投资设立(或增资)企业而发生的划转,应提供引起本划转业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证明以及交易主体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
5.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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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它境内外汇划转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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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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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7
1.3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拟出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8
1.33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39
1.34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40
1.35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外国投资者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5.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1
1.36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除外);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
1.37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1.联合年检报告书;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
5.有外债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6.利润处置情况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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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名称: ,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国籍: 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国籍: 外国投资者注册地: 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 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
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商务部批准成立日期 工商注册日期 特殊经济区标志 企业性质 受否返程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
经营期限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商务部门批复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上市情况(1-未上 2-境内 3-境外) 行业性质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44
注册币种 注册资本 外方所占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外方出资比例(%) 国别 股权 国别 股权 营业执照号码 股权 股权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1、 护照号码 出资 方式 现汇 其他货币 实物 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无形资产 外方 投资者(若为境外机构,护照号码可不填) 所占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比例 2、 护照号码 出资 方式 现汇 其他货币 实物 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无形资产 所占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比例 外方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合计 1、 组织机构代码 出资 方式 现汇 其他货币 实物 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营业执照号码 2、 组织机构代码 出资 方式 现汇 其他货币 实物 注册资本出资额 利润分配比例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中方 投资者 (若为个人“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所占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比例 所占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比例 中方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合计
45
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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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 验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验资企业名称 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
验资股东名称1 单位:元
认缴注册资本认缴注册资本出金额 资额 本次拟验注册本次拟验注册资资本 本出资总额 所属国家或地区 累计已验注册资本金额 注册币种 累计已验注册资本出资额 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
单位:元
缴款人名称 出资形式 实际流入币种及金额 折注册币种金额 缴款人名称 对应的核准件编号 对应的银行参考号 出资形式 实际流入币种及金额 折注册币种金额 对应的核准件编号 对应的银行参考号 注:1、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 [1]、[2]。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3、上表中“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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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 验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验资企业名称
股东1本次减资信息[1]
验资股东名称1 单位:元
认缴注册资本认缴注册资本出金额 资额 本次拟减注册本次拟减注册资资本 本总额 所属国家或地区 累计已验注册资本金额 注册币种 累计已验注册资本出资额
注: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复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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