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确保矿矸石山的安全,防止煤矸石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和环境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矿的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治理措施。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矸石山的管理,矿成立矸石山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技术科长、安检站长、采区队长、行政科科长、企管科科长、供应科科长、矿调度主任、保卫科科长、通风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办公室主任由技术科长兼任。
第三条、矸石山管理职责划分:行政科为矿矸石山污染治理业务主管科室,并负责协调周边关系,技术科负责矸石山的技术管理,安检科负责对矸石山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在矸石山四周进行巡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挖矸石。
第四条、矸石山的硫、磷、炭等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由通风科负责随煤层自燃发火等级鉴定工作一同进行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
第五条 矸石山的防护:在矸石山周围构建挡矸墙,并在矸石山四周设置安全禁区,在其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识,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挡矸墙以内禁止构建建筑物,发现有新建筑物必须立即进行拆除。
第六条、矸石山的日常管理:
1、由采区组建矸石山日常管理小分队,从事矸石山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2、技术科负责编制矸石山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矸石山日常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指派兼职人进行管理。
3、矸石山日常管理小分队每周至少要对矸石山四周及挡矸墙巡回检查一次,风、雨天要加强对矸石山的检查工作,并切实加强对矸石山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在必要情况下要及时发布灾害警报。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对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凡取用煤矸石的,必须事先将取矸位置、取矸量、挖矸方式、保护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经矸石山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经上级环保部门、安监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取矸。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矸石山倾到锯末、煤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易燃物品,严禁向矸石山采取冲水、注水等措施。
6、技术科根据矸石山自燃、崩塌的调查情况负责编制应急求援预案,明确指挥汇报程序、安全防护措施。
7、采区负责险情的人、物的供应及受害灾区人员的疏散工作。
8、矸石山的自燃治理应本着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逐步灭火的原则进行,不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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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进行灭火作业,不准采取灌水灭火法灭火。
第七条、行政科要经常与环保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落实环保部门关于矸石山综合治理的有关指示,负责矸石山绿化工作。
第八条、雨季“三防”期间,矸石山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矸石山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矿废弃不用的矸石山要进一步加强绿化工作,条件合适的矸石山要进行美化建设。严禁向废弃矸石山倾到任何垃圾和易燃废物,严禁对废弃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
第十条、本措施未涉及到的内容,或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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