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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规范DG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范

DGJ XX-XXXX

DG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

(拟更名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标准) Standard for demolishing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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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标准

Standard for demolishing construction

DGJ08-70-XXXX XXXX-XXXX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201X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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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1X]XXX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主编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标准》,经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0-XXXX,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70-201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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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17]898号)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施工组织设计;5技术论证;6人工拆除;7机械拆除;8爆破拆除;9文明施工。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地址:北京西路95号21楼2117室;邮编2000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主要起草人员:XX 主要审查人员:XX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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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4 施工组织设计 ......................................................................................................... 8 5 技术论证 ............................................................................................................... 11 6 人工拆除 ............................................................................................................... 13 7 机械拆除 ............................................................................................................... 17 8 爆破拆除 ............................................................................................................... 22 9 文明施工 ............................................................................................................... 28 附录A 拆除爆破及城市浅眼控制爆破工程分级 .................................................. 30 附录B 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公式 .......................................................... 31 附录C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 32 本标准用词说明 ......................................................................................................... 33 引用标准名录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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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确保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施工和规范作业,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 1.0.3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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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拆除工程 Demolition engineering

对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构)筑物实施整体或局部拆除的施工项目。 2.0.2 人工拆除 Manpower demolition

依靠人力和风镐、切割器具等工具,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3 机械拆除 Machine demolition

使用液压挖掘机及液压破碎锤、液压夹钳机、液压剪和起重机等大、中型机械,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4 爆破拆除 Blasting demolition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5 切割拆除 Cutting demolition

破碎工具(绳、锯片、钻头)在高速运动的作用下,按指定位置对钢筋和混凝土进行磨削切割,从而将钢筋混凝土切割成若干块体。 2.0.6 重点区域 Key area

本市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内环线以外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确定的区域为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0.7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

在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0.8 施工扬尘 Construction dust

在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粉尘颗粒物。 2.0.9 施工组织设计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design

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2.0.10 技术论证 Technical feasibility study

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分析、计算、比较,确定拆除施工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拆除施工技术、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性、严密性。 2.0.11 安全绳 Safety 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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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空作业时用于保护人员和物品安全的绳索,一般为合成纤维绳、麻绳或钢丝绳。

2.0.12 开孔型不透尘安全网布 Safety net of dust-proof with open pore

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和毒性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均匀性开孔的不透尘网布,其孔口具备在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回风时自然闭合功能。 2.0.13 爆破作业人员 Personals engaged in blasting operations

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等。 2.0.14 爆破振动 Blast vibration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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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拆除工程应在拆除过程中实行垃圾分类,建立拆除材料可循环利用模式,拆除施工应采用低噪音、低能耗、无污染的安全绿色拆除技术。

3.0.2 拆除工程施工及其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爆破器材、电气装置、登高设施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3.0.3 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工程;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拆除行业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0.4 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和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技术规程。

3.0.5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然后对拆除工程施工制定全面规划,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严格按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3.0.6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扣紧帽带;登高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2 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除规定的作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 施工区域毗邻道路、建筑时,应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置防护隔离棚;

4 拆除作业时,作业点应有专人监管、监护;

5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立消防通道;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6 施工现场作业区内的洞口、临边等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高处作业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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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7 施工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外运,24h内不能清运完毕时,应采取遮盖措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渣土堆放的底部边沿到围挡不应小于1m的距离;

8 施工企业未经区环保部门审批的,不得夜间施工;

9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堆放点应分开设置;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场地、生活办公区25m外;

10 建(构)筑物局部拆除应确保保留部分结构的完整和稳定,影响结构安全的,遵循先加固、再分离、而后拆除的原则。加固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

3.0.7 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通道宽度应适合运输工具、施工人员通行和消防的需要; 2 上、下通道宜利用原建筑通道,无法利用原通道的,应搭设临时施工通道。

3.0.8 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居民住宅的拆除宜采取整幢整排拆除。 3.0.9 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前,应符合现行行业为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3.0.10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和拆除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拆除技术要求、作业危险点与安全措施;每次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并应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 3.0.11 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单体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时,应在其单体建(构)筑物的外围设置封闭围挡;

2 市区房屋征收基地的拆除工程,应根据征收进度和拆除工程施工相关规范、规定,具备设置围挡封闭条件的,应在其外围设置封闭围挡;凡实施作业的区域应设立封闭围挡;

3 郊区的城镇区域、商业繁华区域、人口密集区域的拆除工程,其围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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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0.12 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宜采用彩钢板等轻型硬质材料。 3.0.13 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材料应选用金属管材,不得使用毛竹和金属杆件混搭脚手架;脚手架临近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一侧的建筑立面,宜使用毛竹脚手架,并形成独立体系;

2 搭设的钢管脚手架应超过屋面1.5m;脚手架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和上海市标准《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TJ08-2002的规定;

3 脚手架的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不透尘安全网布封闭围护或包裹;使用开孔型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时,施工单位应实施论证验算,确保脚手架支撑体系和拉结强度满足安全要求;

4 重点区域内搭设落地脚手架的,其离地高度不大于30m的外围,应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

3.0.14 拆除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管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应事先检查、取证,并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

2 相邻管线应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移位措施,或落实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

3 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高度超过相邻电力、电讯等管线高度时,在拆除超过部分的建(构)筑物时,应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

4 拆除工程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管线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抢修工作。

3.0.15 特殊管道和容器的拆除,应先查清该管道、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由专业单位采取排空、中和、清洗等措施。 3.0.16 拆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3.0.17 当遇到风力大于5级、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施工企业必须停止室外拆除和清除作业。

3.0.18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拆除工地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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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配备排险、救灾的设备和工具。

3.0.19 拆除工程施工期间遇到汛期,应制定汛期及强暴雨天气时工地内的排水预案,并向所在区拆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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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组织设计

4.0.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建(构)筑物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3 勘查施工现场所获得的详细资料与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结构的变动及损坏情况;

2) 拆除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分布等; 3) 部分杆件、构件或节点的勘查情况等; 4)拆除承包范围内和周边保留、保护建筑情况。 4.0.2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编制依据,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拆除工程的概况及特点,其内容应包括: 1)拆除工程的名称、地理位置、承包范围; 2)拆除物的类型、结构、面积、高度和层数; 3) 水、电、燃气、通讯等管线分布情况; 4) 周边建筑、道路、环境情况;

5) 拆除工程施工的特点、难度和危险点。 2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其内容应包括: 1)现场待拆建(构)筑物和周边建筑、道路等的布置; 2)建筑物编号、结构、高度; 3)隔离和防护设施的布置位置; 4)施工作业方向、拆除控制方向; 5)临时用水、电设施位置; 6)现场办公、生活区域位置; 7)回收材料的堆放位置;

8)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堆放点; 9)需保留、保护的管线、设施、建筑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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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拆除区域内的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3 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根据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特点,勘查现场所获得的资料、信息,确定拆除方法,其内容应包括:

1)拆除方式和工艺流程;

2)整个拆除区域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顺序;单体结构的解体顺序;宜结合工程图、表等形式进行辅助说明;

3)高层建筑拆除、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项目的技术核算及专项施工方案;

4 施工组织管理网络,其内容应包括:

1)建立由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的施工管理网络; 2)配备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 5 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安排,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进度计划按照施工顺序进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表宜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2)施工进度保证措施; 3)劳动力需用量。

6 机械设备需用量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各种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作业有效高度和各种料具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2)设备、料具的进、退场的日期及作业计划; 3)专用设备的定机定人名单。

7 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文明施工措施,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措施;

2)拆除物涉及区域内地上、地下设施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周边环境和道路的防护隔离措施;

4)控制施工噪声、扬尘污染、垃圾分类处置的措施;

5)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拆除物堆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卫生和防火措施;

6)脚手架及防护隔离棚,搭设、使用与拆除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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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留、保护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8)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 8 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 2)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3)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措施。

4.0.3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重新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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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 术 论 证

5.0.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通过专家论证:

1 拆除工程在市区、中心城镇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构)筑物安全;

2 拆除的建(构)筑物体量大、结构复杂、拆除难度大;

3 拆除区域地处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控制地带范围;

4 拆除区域处于轨道交通保护范围、隧道、桥梁以及重要河道,临近地下构筑物或拆除可能影响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重要电缆、电讯网;

5 拆除高层建筑、码头、桥梁、烟囱、水塔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拆除工程,或采用新技术、特殊施工作业方法;

6 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 7 应企业要求需要论证。

5.0.2 技术论证小组应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技术论证专家不得少于5名,专家论证会参与人员应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等人员。 5.0.3 技术论证时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会同拆除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 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 2 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 3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4 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 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名单和有效证件。 5.0.4 技术论证的重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完整、可行;

2 拆除工程施工方法应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3 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文明施工措施应做到有效性和严密性; 4 技术核算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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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技术论证应形成书面意见书,作为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开工报监材料之一。当结论为不可行时,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后再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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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 工 拆 除

6.0.1 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檐口高度在10m以下砖混结构的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拆除,以及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情况。

6.0.2 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屋檐、外楼梯、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行,严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严禁垂直交叉作业。

6.0.3 对于拆除物檐口高度大于2m或屋面坡度大于25°的拆除工程,应搭设施工脚手架、临时支撑结构等,大于5m的登高作业宜设置固定操作平台。 6.0.4 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脚手板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不上人屋面、正在拆除构件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 6.0.5 拆除工程施工、材料回收、建筑垃圾清理时不得高空抛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卸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由垂直升降设备或在流放槽中卸下,或通过楼梯搬运到地面;

2 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卸下,在楼板上开设的垃圾井道,洞口不宜过大,且洞口边缘下部应有梁或墙支撑以确保洞口稳固,洞口四周必须采取牢固的防护栏等防坠落安全措施。

6.0.6 屋面、楼面、平(阳)台上或脚手架上,不得聚集人员、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垃圾;楼面或脚手架上的材料和散落的建筑垃圾,应及时予以清理。 6.0.7 坡屋面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石棉瓦屋面、冷摊瓦屋面、轻质钢架屋面及坡度大于25°的屋面,应搭设走道板、设置安全绳;超过5m时,应设操作平台。操作人员系好安全带,不得直接在屋面上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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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屋架应逐榀拆除,对未拆屋架应保留桁条、水平支撑、剪刀撑,确保其稳定性;

3 拆除屋架宜在屋架顶端两侧设置揽风绳,防止屋架意外倾覆; 4 屋架跨度大于9m时,应采用起重设备起吊拆除。 6.0.8楼板、平屋面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保留钢筋网至钢筋混凝土梁拆除前切割;

2 预制楼板应采用粉碎性拆除;拆除施工前,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攀挂在安全绳上,安全绳应固定在稳定牢固的位置;施工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立在木跳板上,跳板两端应搁置在墙体或梁上。

6.0.9 拆除次梁时,应在梁的两端凿缝,先割断一端钢筋,用起重设备缓慢放至下层楼面后,再割断另一端的钢筋,用起重设备缓慢放至下层楼面破碎;当次梁过大、过重,用起重设备不能安全吊放时,应按照主梁的拆除方法拆除。 6.0.10 主梁应采用粉碎性拆除;主梁的下部必须设置相应的支撑,从梁的中部向两端进行粉碎性拆除。

6.0.11 墙体必须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禁止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 6.0.12 拆除立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柱倒塌方向应选择在楼板下有梁或墙的位置,边、角柱应控制向内倒塌;

2 进行拆除作业时应沿立柱根部切断部位凿出钢筋,用手动倒链或用长度和强度足够的绳索定向牵引,将牵引方向反向的钢筋和两侧的钢筋用气割割断,保留牵引方向的钢筋,然后将立柱向倒塌方向牵引拉倒;

3 立柱倒塌撞击点应采取缓冲减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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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0.12 人工采用风镐与倒链拆除立柱作业立面示意图

1—立柱;2—保留牵引方向钢筋;3—用足够强度钢丝绳与立柱手动倒链连接;4—固定手动倒链钢丝绳;

5—手动倒链;6—灭火器;7—人工用风镐打出立柱根部两侧背面钢筋气割割断两侧背面钢筋;

8—防尘防护扣件式落地施工钢管脚手架;9—空压机;10—移动电箱

6.0.13 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在特定噪音、扬尘控制区域宜采用静力切割方法拆除;使用金刚石链锯、碟锯、水钻等切割工具,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割放线作业前应验算被切割构件的重量和体积,使其满足起重机的起吊能力和相关技术要求;

2 切割前先在被切割构件底部搭设临时支撑结构,支撑应具有足够的支承力以保证被切割构件割断后的稳定;

3 后张法预应力构件,宜先释放预应力,再进行拆除作业,释放预应力筋应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同时考虑释放对结构稳定性的影响;

4 钢筋混凝土立柱和楼板切割前应先在被切割构件上钻起吊孔,用起吊设备起吊,立柱的吊点应布置在重心以上部位;

5 根据附属设施、非承重结构、次承重结构和主承重结构的先后顺序,应按照放线的位置分块切割,并逐一吊至指定地点; 6.0.14 高层建筑物切割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应符合建筑物切割构件的起吊能力、起重臂长应满足切割吊装覆盖范围;升降梯、临电、临水应满足切割需要,宜设置封圈型钢管脚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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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工配合建筑物装饰、管线、二结构拆除,拆除的建筑垃圾需设置垂直运输通道,宜优先使用电梯井道;

3 自上而下切割拆除屋顶附属结构、设备层、屋面等;

4 标准层切割前,应根据吊装荷载计算切割构件尺寸并放线,对切割的梁、板等搭设临时支撑,由内至外进行楼板、次梁、主梁、墙板、立柱的切割拆除,结构边跨最后拆除;立柱切割应自上而下分段进行;构件切割及吊装应对称平衡,并应保证未拆除结构的稳定;

5 吊装的构件应严格控制在吊装允许重量80%范围内,应选用与起吊构件经计算相匹配的钢丝绳,吊装时可采用钢丝绳兜底捆绑、钻孔穿钢丝绳等方法进行;吊装区域应设置围挡及警戒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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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 械 拆 除

7.0.1 机械拆除适用于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等各类建(构)筑物和各类基础、地下工程。

7.0.2 拆除机械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技术主管部门对该机械检验合格的证明;并应按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有关规定使用和进行日常保养、定期保养、维护和维修,确保机械完好、使用安全。 7.0.3 拆除机械使用前或交接使用时应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监测、报警装置、升降、变幅、旋转、移动等系统进行调试检查,机械各项性能应安全、完好,方可使用或交接。

7.0.4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具备机械作业的道路、水电、停机场地等必备条件,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灯光;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照明灯光不得直射敏感建筑物。

7.0.5 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

7.0.6 机械设备在作业时,与架空线应保持安全距离;遇有地下管线时,应垫铺路基箱或钢板保护体。

7.0.7 机械行走应严格执行机械操作手册的行走规定;操作机械时,作业人员不得站立驾驶,他人不得进入机械操作室;机械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实行多班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7.0.8 机械作业人员应按照机械操作手册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进行操作;拆除机械前端作业平面的工作范围应为左、右40°。

7.0.9 为提高拆除机械的作业高度,可用渣土铺设坡道和作业平台,坡道和作业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前后的坡度应在机械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以内; 2 坡道的最高点不得高于3m;

3 坡道坡面的宽度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机身两履带间宽度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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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坡道两侧的坡度不得大于45°;

5 坡道、作业平台应用机械填平、压实,不得在未经填平压实的渣土堆上作业;

6 作业平台的大小应满足拆除机械操作、调头、换位和危险时撤离的需要; 7 拆除机械不得横穿斜坡或在斜坡上转换方向。

7.0.10 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地面上作业,施工企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两侧1m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

7.0.11 拆除机械不得在架空预制楼板上作业;在现浇楼板上作业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楼板的承载能力,当承载能力不足时,应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保证拆除机械作业安全。

7.0.12 机械翻渣时,铲斗与保留的建筑物墙体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作业时机身的中心位置距离保留建筑物墙体不得小于4m。

7.0.13 机械拆除作业时现场应有专人指挥;拆除建(构)筑物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结构的完整和稳定;机械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

7.0.14 多台拆除机械作业时,不得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拆除机械作业与停放时应置于被拆除物有倒塌可能的范围以外;两台拆除机械平行作业时,两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有效操作半径的2倍。

7.0.15 在机械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人工拆除配合时,严禁人、机上下交叉作业,并符合人工拆除工程施工的规定。

7.0.16 机械拆除应自上而下、逐段、逐跨、逐层进行,不得数层整体拆除;拆至边跨时应采用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结构失稳控制拆除结构方向。 7.0.17 机械拆除应按照下列步骤顺序进行:

1 建(构)筑物的铸铁落水管、外墙上的附属物、外挑结构、水箱等; 2 楼板或屋面板; 3 墙体;

4 次梁、主梁、立柱;

5 清理下层楼面后,应重复2~4的步骤顺序。 7.0.18 机械拆除砖木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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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拆除铸铁落水管道和外挑构件; 2 采用拆除机械逐间逐跨自上而下拆除。 7.0.19机械拆除砖混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屋顶水箱、电梯机房、铸铁落水管道、门窗和外挑构件; 2 自上而下、逐层逐跨拆除屋面板和墙体、构造柱; 3 使用相匹配高度的拆除机械进行阶梯式拆除。 7.0.20机械拆除框架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屋顶水箱、电梯机房、铸铁落水管道、门窗和外挑构件等; 2 使用高度相匹配的拆除机械自上而下拆除外墙; 3 自上而下、逐层、逐跨拆除楼板、次梁、主梁和立柱;

4 采用长臂液压剪,可自下而上逐层、逐跨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楼板和次梁,但立柱和承重梁应自上而下逐层拆除。

图7.0.20 ZX450-型液压剪刀机作业立面示意图

1—ZX450型液压剪刀机;2—路基箱;3—高压喷淋降尘车;4—上下坡度10度;5—提高机械拆除高度渣

土铺设作业平台;6—防尘防护扣件式落地施工钢管脚手架

7.0.21 机械拆除钢结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屋顶上附属设施、水箱、铸铁落水管道、门窗和外挑构件等; 2 液压剪自上而下拆除钢结构屋面构件和外墙;

3 液压剪自上而下、逐层、逐跨拆除压型钢楼板或屋面板、钢次梁、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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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和钢立柱;H型钢梁应先剪断钢梁上翼缘板,再剪断H型钢梁腹板,最后剪断H型钢梁下翼缘板,钢结构柱间支撑一跨最后拆除。

7.0.22 机械拆除高层框架或框剪结构建筑物,可将拆除机械吊至屋面,自上而下、逐层进行拆除;施工前,应对屋面板或楼板结构的承载能力及其加固措施、选用的拆除机械、机械的起吊方法、用电设备、脚手架、旧材料和建筑垃圾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拆除工程施工顺序、安全文明技术措施等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拆除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全封闭钢管脚手架,脚手架应超过屋面1.5m;搭设脚手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和上海市标准《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TJ08-2002的规定;

2 人工配合拆除门窗、装饰物、广告牌等;

3 根据屋面板或楼板承载能力的计算结果,当屋面板或楼板承载能力不足时应对屋面板或楼板进行支撑加固、并铺设钢走道板;

4 根据起吊方案,用起重机械、机具将拆除机械吊至屋面;

5 使用拆除机械逐间、逐跨破碎拆除数跨屋面板或楼板,待有足够的渣土堆在下一层楼面后,拆除机械沿坡道行驶到下一层,然后逐间、逐跨拆除内隔墙、内剪力墙、上一层楼面板、梁、柱,并采取缓冲减震措施,防止材料散落;拆除外墙和电梯井道时宜保留1.2m以上高度的墙体作为围栏,待拆除机械转入下一层楼面后一并拆除;

6 搭设焊接钢结构出渣门洞架,做好垃圾从电梯井道高处下落到底层垃圾出口的防飞溅措施,并及时清理散落到楼面及脚手架上的建筑垃圾,按照运输方案运送至底层;

7 脚手架应与建筑物同步拆除;脚手架的保留部分应高出未拆除建筑物1.5m。

7.0.23 起重机起吊建(构)筑物构件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对施工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地下管线、拆除建(构)筑物的结构和构件重量等情况进行查勘,并就起吊拆除构件的顺序、拆除构件的堆放和清运、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计算被起吊拆除构件重量、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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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照起重机的性能表,选配起重机;

4 选用的钢丝绳、卸扣以及起吊绳索与拆除构件水平面的夹角,应按相关规定先进行计算;

5 起重机起吊拆除构件时,应先用绳索绑扎被拆除构件,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割、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绳索控制被吊构件处于正常状态;

6 使用起重机双机抬吊拆除构件时,双机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双机抬吊拆除构件应有专职起吊指挥人员统一指挥,保持两台起重机的起吊速度同步,每台起重机起吊载荷不得超过80%的允许载荷。

7.0.24 拆除地下工程、深基础时,应采取放坡或其它稳定土层的措施;对施工周边的建筑及管线进行监测;排出地下水应采取集水井等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地下空间应及时回填,采取保证基坑边坡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稳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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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爆 破 拆 除

8.0.1 爆破拆除适用于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等各类建(构)筑物、各类基础、地下及水下构筑物以及高耸建(构)筑物。

8.0.2 爆破拆除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并根据拆除爆破工程分级标准(见附录A)确定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相应的编制和审核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级别和作业范围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8.0.3 爆破工程均应编制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施工由同一爆破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爆破技术设计可进行合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爆破技术方案;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4)施工人、材、机的安全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8.0.4 爆破倒塌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向倒塌方式,其倒塌方向的散落物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1.2倍范围内; 2 折叠式倒塌方式,其前方散落物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1倍范围内; 3 逐跨塌落倒塌方式,其前后的散落物应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范围内; 4 原地倒塌方式,四周散落物应控制在建筑物底层高度范围内。 8.0.5 爆破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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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孔网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待爆体形式确定最小抵抗线;

2)孔距宜在最小抵抗线的1.8倍~2.5倍范围内; 3)排距宜取最小抵抗线的0.7倍~0.9倍范围内;

4)孔深若在四面临空构件的底部,保留部分宜为最小抵抗线的0.9倍,四面不临空构件的孔深可达底部主钢筋处。

2 炸药单耗的选择应根据所选炸药的种类、待爆体的材质、配筋强度、自由面数目以及周围介质等情况确定。

3 起爆网路宜优先选用电子数码雷管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明确连接方式及传爆方向。

8.0.6 爆破前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工程施工时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各项工作;指挥部和下属各职能组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职;

2 对配合爆破工程的机械拆除、人工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爆破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意见并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作业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并应在装药前完成;

3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测量验收,验收应有设计人员参加;

4 爆破前三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爆破作业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及联系方式等;

5 拆除爆破宜进行试爆破,以了解结构及材质,核定爆破设计参数。 8.0.6 爆破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需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安全评估; 2 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1)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设计和施工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的是否完整; 4)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5)起爆网络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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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7)存在的有害效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3 校核爆破地震应按附录B,采取控制措施应按附录C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8.0.7 爆破安全监理及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施爆破作业监理,应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2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3)审验爆破从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取、清退制度落实情况;

5)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 重点区域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作业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及重点保护目标安全监测。

8.0.9 爆破实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破前必须在警戒区域设置严密的警戒线,警戒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配备专用无线通讯器材,并封锁一切可接近爆区的道路以及出入口,避免行人、车辆误入;

2 施爆过程中必须实行预备警报、起爆警报和解除警戒警报;

3 施爆后必须及时检查,排除可能存在的盲炮,保证后续施工的安全。 8.0.10 框架和砖混结构的爆破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倒塌方式根据环境条件按本标准第8.0.4方式选择; 2 布孔爆破切口形状应根据不同的倒塌方式选择:

1)定向倒塌应采用三角形切口,原则上使立柱前后排形成一定高度差、并充分利用建筑物的自重使其失稳、坍塌;

2)折叠倒塌宜采用两个同向或异向的三角形切口,范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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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逐跨坍塌宜采用纵向波浪式布孔或平行式布孔,利用时间差逐跨塌落;4)原地塌落宜采用每层各柱、墙均匀布孔,同一水平高度上的炮孔同段起爆,使建筑物塌落时垂直下降。

3 爆破前对楼梯间、剪力墙、电梯井的处理应确保其在建筑物倒塌过程中不影响建筑物设计的倒塌方向;

4 对于装配式建筑物,应采取牵拉钢丝绳、提高后排立柱爆高等方法确保后排立柱向前倾倒;

5 在建筑物倒塌时有可能滚动或前冲的高位构件或附着设备,应在爆破前拆除或在爆破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0.11 筒仓设施的爆破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薄壁筒仓宜采用水压爆破拆除;

2 爆破前应对筒仓的卸料口、门洞口等影响蓄水的部位、缺口封堵严实,确保水压爆破的顺利实施;清除待爆体四周埋土,挖出临空面;

3 水压爆破应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8.0.12 烟囱、水塔爆破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孔参数应按本标准第8.0.5条第1款进行选择;

2 应在烟囱根部,倾倒方向一侧爆破出一个切口,切口可采用三角形、梯形、矩形等多种形式,切口最大长度应为该处周长的0.6倍~0.7倍;

3 钢筋混凝土烟囱应将切口背面中心部位的纵向钢筋断,中心应对称; 4 砖砌烟囱切口背面不应作特殊处理; 5 切口两端应开设定向窗;

6 不在烟囱切口部位但处于切口同一水平的烟道、孔洞等应使用砖块砌牢,防止承重部位因受力不均偏离倒塌方向;

7 烟囱在倒塌范围不足的情况下,可作单向折叠或双向折叠爆破,施工类同框架折叠爆破:

8 应考虑残体滚动、筒体塌落触地的飞溅和前冲,并采用沟槽、缓冲堤等减振措施。

8.0.13 水下爆破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水下爆破工程前,应取得公安、海事等部门许可,并应由海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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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航行通告;

2 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3 进行水下爆破前,除一般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救生设备准备;

2)符合港监对水上作业船的要求; 3)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储存;

4)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5)水域危险边界设置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 6)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4 水下爆破应使用抗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还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

5 爆破作业船上的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非工作人员不准登上爆破作业船;

6 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

7 潜水爆破应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8 水下截桩爆破应遵守一次一炮:

9 应控制一次起爆药量,使水中冲击波、涌浪及爆破震动等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8.0.14 对于盲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爆破实施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盲炮必须划定警戒区域,并及时处理;

2 盲炮处理必须指派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实施;

3 盲炮处理后,爆破员必须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后及时销毁;

4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跟踪爆破体的二次破碎及渣土清理作业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盲炮及残留的爆破器材。

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措施,减8.0.15 城镇拆除爆破工程中,少粉尘污染:

1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 2 建筑物内部应采取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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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层楼板宜设置塑料盛水袋; 4 爆后采取喷水降尘措施。

8.0.16 爆破拆除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爆破噪声应控制在120dB以下;

2 城镇拆除爆破应采取以下操作减轻噪声污染: 1)如不用导爆索引爆网路,不使用裸露爆破; 2)严格控制单位耗药量、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 3)实施毫秒延时爆破; 4)保证填塞质量和长度; 5)加强覆盖。

3 当爆破工地周围有学校、医院、居民点时,应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实施定点、准时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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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 明 施 工

9.0.1 施工中应采取控制扬尘和降低噪音措施,达到一定规模的拆除工程,应安装噪音、扬尘监控设备。

9.0.2 机械或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提前落实作业区域的封闭围护措施,并在确保房屋结构稳固及作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提前采取洒水控尘作业。

9.0.3 有关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时,施工现场应停止一切户外拆除、清运作业。

9.0.4 施工现场宜采取节水措施,设置废水回收、循环再利用设施、对雨水进行收集利用。

9.0.5 拆除工程的各类材料、垃圾应就地或送至指定地点进行分类,旧材料宜再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洒水及覆盖措施。

9.0.6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保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企业应保护原排水系统,避免场地积水;

2 当施工损坏原排水系统时,应设置满足排水需要的标准水井或简易集水井;

3 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

9.0.7 采用切割拆除作业的,不得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雨污水管道。应对建筑物各楼层洞口、临边进行封堵,底层设置满足工程需要的三级沉淀池,沉淀池应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措施。

9.0.8 施工现场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工程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将车轮、车身等部位冲洗干净。

9.0.9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9.0.10 拆除工程完成或单体部分完成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裸露的场地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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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洒水、覆盖或临时绿化等控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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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拆除爆破及城市浅眼控制爆破工程分级

表A 爆破工程分级

作业范围 分级计量标准 高度H拆除爆破 ① ②

级别 B C 20≤H<30 0.05≤Q<0.2 D H<20 Q<0.05 单位 m t A H≥50 Q≥0.5 30≤H<50 0.2≤Q<0.5 一次爆破总药量Q①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的拆除爆破;烟囱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应增大至2倍;水塔及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应增大至1.5倍。 ②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总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 注: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1)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2)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3)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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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公式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m;

Q—一次最大齐爆药量,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的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cm/s; K、α—与爆破点至保护对象间地面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表B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岩 性 坚硬岩性 中硬岩性 软岩性 K 50~150 150~250 250~350

α 1.3~1.5 1.5~1.8 1.8~2.0 31

附录C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表C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保护对象类别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一般民用建筑物 工业和商业建筑物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 运行中的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水工隧洞 交通隧道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C20): 8 龄期:初凝~3d 龄期:3 d~7 d 龄期:7d~28d 注:1 表中质点振动速度为三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动频率为主振频率。

2 爆破振动监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个分量。

安全允许质点振动速度V,cm/s f≤10 Hz 0.15~0.45 1.5~2.0 2.5~3.5 0.1~0.2 0.5~0.6 7~8 10~12 1.5~ 2.0 3.0~4.0 7.0~8.0 10Hz<f≤50Hz 0.45~0.9 2.0~2.5 3.5~4.5 0.2~0.3 0.6~0.7 8~10 12~15 2.0~2.5 4.0~5.0 8.0~10.0 f>50 Hz 0.9~1.5 2.5~3.0 4.5~5.0 0.3~0.5 0.7~0.9 10~15 15~20 2.5~3.0 5.0~7.0 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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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用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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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 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5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8 《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G/TJ08-2002 9 《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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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标准

Standard for demolishing construction

DGJ08-70-XXXX XXXX-XXXX

条文说明

201X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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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37 3 基本规定 ............................................................................................................... 38 4 施工组织设计 ....................................................................................................... 40 5 技术论证 ............................................................................................................... 41 6 人工拆除 ............................................................................................................... 42 7 机械拆除 ............................................................................................................... 43 8 爆破拆除 ............................................................................................................... 45 9 文明施工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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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本条文阐明本标准制定的目的,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实施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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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本 规 定

3.0.1 本标准积极贯彻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倡导低噪音、低能耗、无污染的安全绿色拆除技术,垃圾分类是绿色拆除的基础。

3.0.3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本市从事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界定的施工范围内承接工程,严禁越级承包工程和转包工程;拆除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项目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员、拆除工、机械操作工等必须经过相应岗位以及拆除相关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0.4 拆除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标准的大原则,制订具体而详细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3.0.5 本条文对建设单位和拆除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以及对施工中贯彻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3.0.6

10为保证拆除过程中不发生保留部分结构破坏,原则上应先加固后拆除。 3.0.7 拆除作业经常涉及大量易燃物品,特别是涉及旧区改造的拆除工程道路狭窄,应设置消防通道;上下通道主要应用于人工拆除作业。

3.0.8 根据本市拆除施工的相关规定,考虑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的稳定和周边施工环境安全要求,对此类结构居民住宅应采取整幢整排拆除。 3.0.10 技术交底作为拆除工程施工前的重要工作,应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3.0.11~3.0.13 根据《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的规定,对施工围挡提出了要求。

3.0.14 本条文主要指对机械、爆破拆除施工中,可能导致毗邻建(构)筑物、管线损坏情况下,拆除施工企业应事先检查建(构)筑物和管线情况,踏勘和取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进行全过程观察和监护。条文中增加了拆除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管线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抢修工作。 3.0.17 根据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或遇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室外施工作业存在较大的安全事故隐患,且文明施工措施较难落实。 3.0.18~19 拆除施工是高危作业,拆除施工企业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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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一旦出现险情,能迅速作出反应、排除险情,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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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组织设计

4.0.1~4.0.3 条文规定拆除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程序、应具备的资料、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拆除工程涉及的保留、保护建筑情况,强调了拆除范围内和周边保留、保护历史建筑的保护内容;明确拆除垃圾分类处置、季节性施工保障等措施;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要求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

拆除施工由于环境复杂、危险程度高,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在组织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书,全面统筹拆除施工的全过程,才能贯彻安全、合理、经济、工期短、扰民少和对环境影响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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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 术 论 证

5.0.1 拆除工程是属于技术性较强、危险程度高并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凡属本条款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必须组织技术论证,确保拆除施工安全;明确烟囱、水塔的拆除工程应通过专家技术论证。

5.0.2~5.0.4 技术论证小组应有建筑结构、机械拆除施工、爆破拆除、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的资深专家组成;技术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保护建筑、重要管线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应同时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参加。明确技术论证前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需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的要求。

技术论证小组重点论证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或会议纪要。

5.0.5 明确专家论证结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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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 工 拆 除

6.0.1 规定了人工拆除的一般适用范围和特殊适用情况。

6.0.2 坍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是人工拆除过程中最主要的危险源和高发事故,人工拆除必须遵循符合建筑物、构筑物特性的基本原则,按顺序、按步骤进行拆除,以避免此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0.3 参照《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将30°修改为25°;6.2.1规定移动操作平台高度不大于5m,GBT3608规定高处作业分级2~5m为一级,综合考虑规定5m以上登高作业要求。

6.0.4 参照《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将“脚手板”统一为“操作平台”,同时依据近年来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增加不上人屋面等规定。

6.0.5 楼板上设置垃圾井道洞口,应考虑到楼板开洞的位置和大小,洞口、临边必须采取围挡封闭措施。

6.0.7 人工拆除坡屋面安全隐患较大,对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6.0.8 由于拆除预制楼板容易发生事故且回收的预制楼板具有安全隐患,应采用粉碎性拆除。

6.0.11 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拆除方法,极易造成墙体倒塌或反弹而导致人员伤亡,因此规定墙体拆除应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 6.0.13 静力切割具有噪音低、扬尘污染小的特点,是拆除工艺的发展方向;拆除时应按照切割设备的使用说明操作。

6.0.14 明确了高层建筑物切割拆除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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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 械 拆 除

7.0.5 当建筑物的高度大于拆除机械有效作业高度时,则无法根据机械拆除自上而下的基本原则进行拆除作业,因而产生野蛮施工行为,极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7.0.6 机械拆除作业中要特别注意周边的架空线,并保持《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防碰、拉电线以及感应造成触电或断电事故。 7.0.8 本条文强调机械操作人员在操作机械时应遵守机械操作人员手册的各项要求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相关规定,禁止横向作业,防止机械倾覆。

7.0.10 机械拆除过程中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会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营,因此根据《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中的16.0.3,强调了地下管线的保护。

7.0.13 机械拆除作业必须在指挥人员用对讲机或指挥信号的指挥下进行作业,机械作业时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以避免机械误伤人。

7.0.15 部分拆除工程由于条件限制,在机械拆除的前提下,局部需要人工进行配合。为保证人员全,防止机械伤害的发生,应严格控制人、机作业点的距离和位置,并根据本标准第六章的要求组织人工拆除施工。

7.0.16 机械拆除作业时,不得先拆除下部或中部柱、梁、墙等承重构件,使建(构)筑物数层整体坍塌, 拆至边跨时控制拆除结构方向防止结构失稳。 7.0.17~7.0.21 分别重点描述机械拆除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拆除顺序。

针对砖混结构的特殊性,应预拆除屋顶和外墙的附属构件,再自上而下,逐层逐跨按顺序阶梯式拆除。

根据液压剪设备的特点,对使用该机拆除框架结构、框剪结构的墙体、楼板、主次梁时,允许实施自下而上逐跨进行拆除非承重构件的顺序,但钢筋混凝土立柱及承重墙、梁等承重构件仍需自上而下拆除。

由于钢结构拆除特殊性,为了确保钢结构拆除安全稳定,钢结构柱间支撑一跨最后拆除。

7.0.22 将机械吊至屋面进行拆除,对机械行走、建筑垃圾垂直运输、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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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及脚手架防护等均提出了要求,应编写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其中楼板的承载力应经有资质的结构工程师进行计算,对原有结构应进行勘察,必要时还须进行局部破坏性踏勘。

将机械吊至屋面进行拆除,对机械行走、建筑垃圾垂直运输、施工人员高空作业及脚手架防护等均提出了要求,应编写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其中屋面(楼板)的承载力应经有资质的结构工程师进行计算。

7.0.23 在拆除作业中使用起重机,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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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爆 破 拆 除

8.0.2~8.0.3 条文规定了爆破工程必须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并对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编制原则和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8.0.5 根据城市爆破环境电磁波、高压电及射频点等工业设施复杂的特点,拆除爆破选用电子数码雷管或导爆管雷管起爆网路,提高安全可靠性。

8.0.6 由于爆破设计要求,局部需要机械或人工进行预拆除,本条文强调了在预拆除时,需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在设计人员指导下进行。

8.0.7 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中的5.1.1规定,强调了爆破工程必须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对爆破安全评估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8.0.8 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中的5.1.4规定,实施爆破作业需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对安全监理内容进行了说明。 8.0.11 水压爆破后突然大量泄水可能引起局部洪涝,造成灾害,应采取引流、封堵等措施。

8.0.13 提出了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涌浪等水下爆破突出危害的预防要求。 8.0.14 盲炮又称拒爆,是最常见的爆破事故之一,处理盲炮比装药危险更大,因此规定发现盲炮必须划定警戒区域,并须指派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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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 明 施 工

9.0.1~9.0.2 根据本市和行业规定,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必须采取控制扬尘和降低噪音措施,并根据拆除工作量确定安装噪音、扬尘监控设备的部位和数量。 9.0.3 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9.0.4 拆除工程湿水作业用水量大,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宜设置集水设施。 9.0.5 由于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应按本市和行业规定进行分拣,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洒水及覆盖措施,控制扬尘。

9.0.6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保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确需破坏原排水系统的,应制订详细的排水措施方案,确保能满足施工现场排水需要。

9.0.7 切割作业会产生大量的泥浆,不处理易造成污水四溢、管道堵塞,应设置沉淀池。

9.0.8 拆除工程应在大门口设置冲洗设施,将车轮、车身等部位冲洗干净,确认不会对外部环境产生污染后,方可让车辆出门。 9.0.9 卫生清扫和保洁包括定期喷洒药水、灭四害。 9.0.10 场地应采取措施,减少场地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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