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8.03.26
• 【字 号】渝文备〔2018〕325号 • 【施行日期】2018.03.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老码头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港口条例》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已经我委2018年委主任办公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老码头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港口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码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存在; (二)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
(三)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能够提供证明码头在2004年以前存在的佐证材料,如交通、港口、航道、海事、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等。
第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指导全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航局”)负责指导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交通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
第四条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分为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和码头现状综合评估两部分。实施检测与评估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结构乙级及以上检测资质,负责对码头结构进行检测并编制《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码头现状综合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设计资质。对危险货物老码头开展评估的,还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或联合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评估工作。评估单位负责对港区范围内设施设备、作业工艺及码头结构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编制《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评估单位
应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条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按照以下内容及程序进行:
(一)选定检测单位与评估单位。码头业主按规定分别委托检测和评估单位开展码头技术检测以及现状综合评估工作,并将选定的检测单位和评估单位的资质材料、拟开展评估的老码头概况资料、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附件1)报所在地交通部门备案。
(二)完善专项许可。老码头相关专项许可缺失、无效或已不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码头业主应补充完善相关专项许可。其中消防、地灾专项许可可以《××老码头××专项评估表》(附件2)代替专项评估报告报请相应专项审查部门;航道通航条件专项许可按照附件3要求和程序办理;环保、通航安全、行洪影响许可等应分别按照环保、海事和水利等部门要求办理,并取得相应验收。 (三)开展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评估单位根据码头现状及现有相关资料提出需检测的项目和内容,编写《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大纲》(附件4)提交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根据《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大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检测工作并编写《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评估单位根据码头现状、现有相关资料和《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编写《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附件5)。
(四)专家评审。码头业主向所在地交通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交通部门组织对《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五)审核。码头业主将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签字认可的《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等资料报所在地交通部门审核,所在地交通部门审查后报市港航局;市港航局审核后,由所在地交通部门向码头业主出具《××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附件6),完成评估工作。
第六条 老码头需要加固整改的,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
展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外,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单位在编写完成《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后,经评估需要对码头现有设施进行加固维护的,评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码头业主提出地质勘察、水深测量、专项特检报告等要求,并结合以上报告成果,同时编写《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
(二)码头业主向所在地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交通部门在组织对《老码头现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时,对《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一并进行评审。
(三)经评估需加固整改的,码头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老码头工程加固整改设计方案》完成加固整改工作。加固整改完工后,由所在地交通部门组织专家及检测、评估、质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应根据加固整改内容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四)审核。码头业主应同时提交加固整改工程验收意见等资料报所在地交通部门审核。
第七条 通过技术检测与评估的老码头,在不违背相关规划、环保、安全的前提下,码头业主可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第八条 完成评估并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且符合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要求的其他条件的,码头业主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对于危险货物老码头,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前还应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港口安全评价。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在交通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由专家库之外的本市或其他省市的专家担任。对于危险货物老码头,评审专家组成员还应有化工或油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条 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与评估、码头加固整改应在原有平面布置和结
构型式基础上进行,不得改变码头功能、规模和装卸工艺,否则应按新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应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完成。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老码头,在此期间有效期满的仍按现行规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逾期仍未完成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老码头,将不再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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