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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奈知识网
【关键词】少年 犯罪 劳教 制度改革 【背景链接】

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结束劳教后改名李冠丰,然而这似乎并没有给他带来好运。2月21日凌晨,他摊上了更恶劣的大事:涉嫌轮奸被刑拘。而这距其被收容教养释放时间尚不到半年„„

【典型案例】 今年3月25日,未满18周岁的黄新锋、黄惠民和丁雄壮3名少年一起来到金华一家小录像厅,他们来的目的很明确:杀掉独自一人守店的店主姜雪梅,抢光店里的钱。晚上8点,他们佯装看通宵录像租了10个碟片,然后躲进店内一间房屋看录像。当晚10时许,姜雪梅关掉店门进里屋打扫卫生,黄新锋3人突然站起来卡住其脖子,用拳头和板凳猛击她的头部和身体。最后她死了,3个少年在一个多礼拜后就被抓捕归案。

浙江省金华市第四中学一名高二学生17岁的徐力放学回家,母亲吴凤仙开始不停唠叨他的学习成绩排名问题,总觉得母亲给自己压力太大的徐力于是操起一把铁榔头,将母亲杀害。“好学生徐力杀母”案一度震惊全国,最后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1年1月24日晚11时30分,郑州市16岁的少年张璐璐在回家时发现父亲又在毒打小妹。在张的家里,父亲打孩子早已成为两代人主要的情感表达方式,但这次,少年再也忍不了了。于是他将42岁的父亲张书慧一刀捅死。在医院里,张璐璐对民警说:“你们回去吧,我自己做的自己当。”随后,张璐璐亲手为父亲穿上寿衣,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标准表述】 【现状】

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是:所犯罪行严重,大案要案多,社会危害性很大。青少年犯罪还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其特点如下:

1.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2.犯罪的暴力程度加深。由于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好动、精力充沛、体能好,但同时自制能力较差,容易激动,是非观念不明确,责任意识缺乏。这些容易导致青少年好逞英雄,用粗暴、残忍的手段破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其目的可能仅仅是显示其“有能耐”、“厉害”,其暴力犯罪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冲动性和愚昧性。

3.团体犯罪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从单一、个人犯罪转变成有组织、有策划、有目的、有分工的团体犯罪,更有甚者向黑社会发展。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个,一个是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如团伙盗窃、诈骗、抢劫,另一个是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集团,如流氓团伙。

有关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就是社会上消极因素,在一些有消极心理因素的人中的能动反映,具体原因陈述如下:

1.社会因素: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受这种不良

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因素:

家长是孩子的监护者和教育责任人,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违法犯罪。像保护过度的溺爱型、简单粗暴殴打型、外出做工的放任型、不良影响的粗暴型等几种教育类型容易引发不良后果。轻者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重者导致孩子误入人生歧途。

家庭又是第一学校,父母是第一启蒙教师,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亲密和谐的家庭关系、正常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首要条件,也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

3.学校因素:

素质教育已实行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缺乏;在具体教育中联系实际缺乏;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满堂灌,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些教师岐视后进生,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 “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学校无法给学生提供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4.自身因素: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较差,盲目攀比和嫉妒心理、逞强好胜心理、从众结伙心理等,是他们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实施犯罪行为。

【措施】

未成年人的不良“个性”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因素,而“个性”的形成又受社会、家庭和学校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改变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社会方面: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狠抓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明确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这一目标,对未成年人设立禁区,加大消除视听污染力度,减少污染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2. 家庭方面:青少年“个性”的形成主要源于家庭教育,所以改变不当的家庭教育就成了治本之策。青少年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学习和掌握基础心理学,教育学知识,掌握正确的教育孩子常识和方法,,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尊重孩子的人格,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

3. 学校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开辟第二课堂,把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认真考核。组织青少年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生活。做到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相统一,以形象,生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认真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贴近青少年实际,讲求科学,避免政治课、德育课教学形式化,把正确的是非观映入青少年学生的头脑中,积极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正气成为健康心理的支柱。

总之,要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以达到预防、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预测方向】

青少年收容教养制度改革亟待完善 【参考范文】

青少年收容教养制度改革亟待完善 ——由李天一案说开去

自从李天一涉嫌轮奸案被曝光以来,有关为什么孩子会走到这一步的讨论,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论,很多人都将矛盾直指李天一父母李双江和梦鸽的教育失败;也有人表示当今这个拜金的社会,整体价值观就是扭曲的,单单只责备父母是缺乏理性的。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实都有道理。除了以上论点,还有一点值得一提:那就是中国现行的青少年收容教养制度存在问题。

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少年犯的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于成年犯,而少年收容教养人员的重新违法和犯罪率又大大高于少年犯。一些个别省、直辖市的比率可高达50%一60%。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3-2004两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于重新犯罪的占到了15.44%,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2003-2006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于重新犯罪的占到了17%,犯罪频率特征为前后两次犯罪行为间隔缩短,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1个半月、2个月、3个月内再犯罪的都有。

实际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并非中国独有,美国哈佛大学的著名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在上世纪20年代左右开始追踪1000名平均年龄在14岁的少年犯,5年后其中还能统计到的905人里面,有798人有再次犯罪记录。英国著名犯罪学家莫里森也认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不可能教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如今,正如北京检察官分析的那样:一些少年犯本来只是因交友不慎或一时冲动犯了案,在监狱里却会受到同号犯人的“污染”,等释放时已经变得“五毒俱全”;坐牢的经历会成为一些未成年人炫耀的“资本”;释放后赋闲在家,容易再次和不良朋友交往。李天一不正是在家赋闲,伙同一帮狐群狗党共同作案的吗?

正因为如此,目前国际上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普遍实行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如美国的青少年犯刑罚替代措施。制定和执行多种形式的刑罚替代措施,如观察保护、家庭监禁、电子监控、社区矫正、教养学校等。这些刑罚替代措施都是以非监禁刑为核心的处置措施;英国则更强调对家庭关系的重视,根据罪行,英国将对青少年犯的处理分为短期离家移居和长期离家移居两种方式。 而在我国香港地区,他们推出了“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其中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和“社区志愿服务计划”等。实践证明在1995年至1998年3年中接受社区服务的犯罪青少年再犯率在828人中只有31人,占3.7%,成效颇为显著。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群体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面向未成年人的一项制度,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是远远不能适应保护未成年人要求的,应该作出相应的改革。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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