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是资本主义的重要原则。 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中规定侵占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 以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在我国私有财产所有权曾仅仅作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没有作为基本纳入体系。 直到 2004 年 3 月 我国第四次修宪后首次在中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将私有财产权上升为一项性权利, 这在我国宪政史上意义非凡。 并使我们有必要重视一下可以反映这一精神的侵占罪。
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我们可以看到财产犯罪里的侵占罪与其它财产犯罪相比更注重对公民个人所有财产的保护。 因 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研究侵占罪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罪被规定于法律文本之中最早见之于罗马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侵占罪都有规定。 该罪虽是 1997 年刑法新增的罪名, 但不是一个新罪, 我国自古就有关于该罪的规定。
理论界对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至今没有一致的见解: 尤其关于该罪的犯罪对象、 拒不退还的认定、 以及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上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在对侵占罪主体上一般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 一致认为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 16 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这一点上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应该将单位主体包括其中才符合实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om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219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