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人员奖罚规定
为激励维修人员充分发挥工作主观能动性,发挥主人翁精神,根据相应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有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相关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2、对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工作安排的,给予待岗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饮酒后上岗,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100元罚款,三次以上者给予待岗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因酒后作业引发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根据事故轻重及损失大小,给予当事人100元及以上的经济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
5、对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给予解决的,经查实后,视情给予当事人20-100元的奖励。
6、对怠于汇报或隐瞒不报的,经查实后,视情况给予当事人100元及以上罚款,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在给予相应罚款后与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7、对每天的工作情况不及时反馈,不按时填写维修日志和维修记录单者,每次处以20元罚款。
8、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设备使用性质和参数、私自改变供电线路等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不正确使用和保管设备和工具,造成设备和工具损坏或丢失者,由当事人照价进行赔偿。
10、私自截留挪用设备工具及各种维修用品者,一经查实,除按价赔偿外,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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