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期限是25天至65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扣车的期限中包括20天的检验时间、5天的通知取车时间,在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5天。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现场勘查;
2、责任认定;
3、处罚,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赔偿调解,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5、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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