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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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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终止情形:

(一)夫妻一方死亡;

(二)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

(三)离婚。

一、终止婚姻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二)涉及吸毒、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三)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形就是离婚,除此之外要是一方当事人去世的话,这样的情况下也是会造成夫妻婚姻关系的终止。至于宣告死亡虽然与自然死亡有一定的差异,不过也成为了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而在宣告失踪的时候,之后还要求起诉离婚,这样才能终止婚姻。

二、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是:

1、因法律行为而终止,一般情况下是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结束婚姻关系,但是能离婚的依据一般在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双方感情不和,一方有家庭暴力,一方涉嫌吸毒等恶习,一方被判处刑罚再或者有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行为,经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2、因一方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如配偶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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