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这三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其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得逞、犯罪属于结果犯、犯罪属于行为犯、犯罪属于危险犯以及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疲劳、分心、冲动等,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等。
法律分析
一、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之间有什么区别?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是三种不同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者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行犯罪的形态。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责任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
3、阶段不同
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
二、犯罪未遂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拓展延伸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的特征和区别在于犯罪未遂是在犯罪实行终了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实行终了后,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停止犯罪。这两种形态都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主观方面,但犯罪未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犯罪中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根据《刑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差异。
结语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的犯罪特征包括:实行行为已经接近直接客体,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并且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犯罪未遂的责任较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轻,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11-14) 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10-26)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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