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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不到患者近亲属的情况下可以抢救患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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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联系不到患者近亲属的情况下可以抢救患者,但是需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因为法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一、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生对病人隐瞒病情有国家规定吗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院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

1、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下或不宜向其告知的,可向其近亲属告知;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的;

3、患者能知悉的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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