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十五天不会有案底,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会产生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只要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罪的并且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会产生案底。案底一旦产生,便终身保存,不得消除。
拘留所应遵守以下规定:
1、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2、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3、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拘留流程如下: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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