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拘捕期满的当天解除拘捕,拘捕15日,从收拘当日到第16日期满,即第16日的上午解除拘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捕所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拘捕人拘捕期满,拘捕所应当按时解除拘捕,发给解除拘捕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捕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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