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终止后,对于那些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是否需要进行补偿,争议比较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国直接规定雇主应予补偿的标准,即2年以下给付最后年报酬的1/3或2/3,超过2年的给付全额。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
一、竞业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竞业补偿金未约定,可通过双方补充约定以及适用法定补偿标准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很多劳动者都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竞业补偿金是竞业协议的必备条款,未约定竞业补偿金排除了劳动者的权益,应认定无效。
不轻易否定竞业协议的效力,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二、约定竞业的注意事项
1、竞业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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