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签合同但人跑了,若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合同真实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为: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包工头签合同但是人跑了,如果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有效: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拓展延伸
包工头签订合同后工人失踪,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保障?
当包工头签订合同后,若工人失踪,合同的法律效力仍然可以得到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并遵守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工人失踪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但合同仍然有效。包工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及时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工人失踪的事实;其次,与工人的联系方式进行核实,如电话、短信等;第三,如有需要,可以向申请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赔偿。总之,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的履行情况,包工头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并依法行使合同权利。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包工头签订的合同在工人失踪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的履行情况。包工头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报案、保留证据并与工人核实联系方式。如果需要,可以向申请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赔偿。包工头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依法行使合同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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