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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案件的代理词怎么写?

来源:小奈知识网

一、代理词内容

首次在代理书中明确本次代理的主要目的。全文可以参考以下四点进行具体综述。将案件具体内容呈现给审判员和审判长。

1、《和解协议》已经将原告所谓的财产纠纷全部解决

2、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有起诉状附件中的《财产清单》所谓的财产所有权

3、退一步讲,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中的约定,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所谓的任何财产

4、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所谓的赔偿损失的金额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讼费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合上述四点,依据法律和法规,从不同角度综述理由。

二、财产侵权刑事赔偿: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财产侵权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投诉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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