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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会拘留吗?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法律主观:

在强制执行中,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会因此而被拘留。 司法拘留是为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 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 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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