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奈知识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条件

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条件

来源:小奈知识网

法律分析:(1)由各级人民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以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人民只能对有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对于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人民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没有必要提起再审,也不应当提起再审,否则就是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有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有错误。同时,“确有错误”仅是人民初步审查认定的结果,至于判决、裁定是否真正存在错误,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才能确定。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于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上级人民有权决定再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3.com 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22190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