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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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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并不需要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民诉法解释第471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最高法《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担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无需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可以恢复强制执行。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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