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婚离了却拿不到自己应该拿的财产,也为了避免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被迫签订城下之盟,诉前的财产保全尤为重要,现将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介绍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将驳回其申请。这是由于诉前财产保全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相应的损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难以断定,一旦采取的保全措施错误,则相应的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然,在实践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居多。
注意提供担保的方式一般是等值的现金或不动产,在08年以前,北京市各区的接受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但各区掌握的宽严标准不同。笔者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因对方隐匿了八千多万的股票套现款,律师通过房产局调查得知对方购买了大量的别墅和公寓,虽然律师之前通过书面形式致函,请求制止其转移财产并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但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担保而眼睁睁得看着房产被对方当事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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