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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不还如何要账,向朋友讨债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小奈知识网

本文介绍了向朋友讨债的五种方法,分别是亲自前往债务人的住所、请债务人进家门、不期而遇、参加各种聚会以及喜庆场合。作者认为,在债务人的住所或喜庆场合等公开场合,债权人或讨债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债务人的情况,采取合适的策略进行讨债,提高讨债的成功率。同时,需要注意在讨债过程中保持礼貌、沉着冷静,不要损害债务人的名誉和形象。

法律分析

向朋友讨债的方法一:亲自前往债务人的住所

登门讨债是指债权人或讨债人亲自到债务人的所在地,与债务人面对面的交涉和协商,直接向债务人就债的清偿进行催讨。

首先,债务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追上门来讨债,人们通常都会同情支持债权人,公众舆论对债务人不利。在公众心理上对债务人故意欠债不还总是存有某种程度的不满和谴责。另外,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欠债的人们往往把人追上门来讨债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现在的债务人欠债虽然大多数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企业、为集体,但这种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债务人的心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讨债人(或债权人)根据社会舆论和债务人的这种心理,主动找上门去,既可以赢得舆论的支持,也会得到公众的同情。另外,更加重了债务人心理上的不光彩的感觉,因为讨债人一上门,公众就会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更加不满,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不相信的态度,这样的结果对债务人来讲,不仅是损失了面子,还会影响到他今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誉。因此,债务人欠债不还虽然是为了占点便宜,而一旦讨债人找上了门,债务人发现自己占不到什么便宜,便会主动尽快清偿债务。

第二,债权人或讨债人上门讨债,可以了解到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的一些真实情况,可以了解到债务人欠债不还的直正原因,可以搞清楚债务人是具有偿还能力而有意拖欠,还是因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而不得不拖欠。这对讨债人的下一步行动计划有重大关系。如果债务确确实实是因为某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讨债人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是否对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是否同债务人修改或重新签订债务合同等等。如果债务人明明有偿债能力而故意拖欠不清债,那么讨债人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则就大小相同了。他或者同债务人再进行交涉、纠缠,或者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债务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给予帮助、仲裁,或者干脆向法院提出诉讼等,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再次,讨债人上门讨债,便于寻求社会支持,在债务人的大本营进行讨债活动,讨债人不仅要同债务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涉和纠缠,同时,讨债人还应当也有条件寻求债务人所在地方的社会力量比如政府经济机关、新闻媒介等的支持,可以利用各种力量对债务人施加压力。就是说,债权人或讨债人亲临债务人的大本营讨债,更便于开展讨债活动,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总之,登门讨债较之其它的讨债场合,其优势性的确比较多、比较明显,因而也广被人们采用。但是,也有些债务不适宜在债务人的大本营而适宜在其它的场合催讨。

向朋友讨债的方法二:请进自家门

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实行讨债行为,最关键的是“请”的方式和“请”的时间。只要债权人请的方式巧妙。请的时间正好,债务人不但会愉快地接受邀请,债权人也会顺利地达到其讨债的目的。什么样的方式和时间最好,这就要债权人根据各自的情况,根据各自债务人的情况而决定了。需要提醒债权人的一点是,不要等到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才想办法去向债务人追讨,虽说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毕竟是遭受一定的损失,对债权人来说最好是债务人能按时清偿债务。为此,在债务合同的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将债务人请进自己的大本营以极其巧妙的方式暗示对方要遵守债务合的约定,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这或许能在某种程度上防患于未然。

向朋友讨债的方法三:不期而遇

所谓的“机会”便是怎样寻找债务人,又怎样在不期而遇的场合缠住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

这种不期而遇的场合很多,比如在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里,在一些公众场所、或者在一些社交场合里,讨债人都可能遇上久寻不见的债务人。这种场合下,讨债人切忌感情冲动而引出一些过激言词和过火行为,首先是要沉着、稳重、保持冷静,对债务人应当像久别的朋友意外相遇似的,热情、礼貌。等债务人在你的感染之下也摆脱了窘境之后,再有礼有节、柔中有刚地向债务人讲明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的要求。因为机会难得,所以,讨债人一定要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知难而上的精神,可以设想,在这种场合之下,债务人一旦摆脱了窘境之后,必然是想千方百计摆脱讨债人的纠缠,他也许会对讨债人低声哀求,或者是动之以情,或者是欺哄瞒骗。讨债人此时务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上债务人的当,付债人此时只需记住一点:债务人不答应立即履行债务,你就一直同他纠缠下去,直到他答应履行债务为止,当然,这里所说的答应,决不是口头上的一句话,就是说讨债人决不能只满足于债务人口头上的承诺,谨防债务人以空口无凭为由继续拖欠、赖债。

另外,还有一种表面是不期而遇,实际上则是有意相会的“邂逅”。这就是讨债人经过调查、知道了债务人的去向,然后跟踪而至。一般说来,债务人单纯为躲债而出去观光旅游的不多,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们,他们出去大都是既躲债又开展业务,假如讨债人跟踪而至,且缠住不放,势必对他的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这种“不期而遇”的讨债方式往往都会产生奇效。

向朋友讨债的方法四:各种聚会

现代社会当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处在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关系网之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当然也不例外。每一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都有极其复杂广泛的社会关系。要应酬如此众多的社会关系,各种各样的社交、聚会场合,那么讨债人就可以利用这样的聚会、社交场合债务人实施催债、讨债行为,特别是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的债务人,讨债人在这种场合向他实施讨债行为常常都会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就是讨债人在这样的场合实施讨债行为,更要做到有礼有节,讨债人言行举止是否符合礼仪要求,对他是否被参加聚会的人们接受影响极大,倘若讨债人举止粗鲁、出言不逊,恐怕就会遭到人们的拒绝和谴责,从而讨债人不但无法实施讨债行为,人们会转而对债务人抱有某种同情态度。再有,各种聚会场合对讨债人的公关能力也是一个检验。在各种聚会场合下向债务人实施讨债行为,要求讨债人有较强的社交技巧及应变能力。

向朋友讨债的方法五:喜庆场合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一旦债权债务关系产生,那么债权人就会密切注意债务人的重大行动。不仅是债务人的重大经济活动,还包括债务人其它方面比如宣传等重大活动。当债务合同期限快到之时,债权人应更加关注债务人的一切重大活动,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抓住时机实施催讨债务的行为。特别当债务人遇有什么大喜事时,债权人或讨债人出现在这种喜庆场合抓住时机实施讨债行为往往也会产生特殊效果。比如当债务人举行隆重的庆典如厂庆、产品获奖、工厂晋级等活动时,债权人或讨债人提醒或催讨债务。债务人心情高兴之时常常都会有“慷慨之举”的。特别是提醒讨债的人不能怀有敌意,抱着捣乱的态度出席债务人的喜庆活动。虽然目前一些私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常有趁对方喜庆之时大吵大闹以损毁债务人的信誉、面子,有些也能起到讨债的作用,但也很容易引起债务人强烈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使彼此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僵化,债务合同更加难以履行。

拓展延伸

标题:['1. 向朋友讨债的方法:亲自登门讨债']

讨债是债务人应尽的义务,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债务人可能会遇到各种借口来拖延或拒绝履行债务。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向朋友讨债的方法——亲自登门讨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亲自到债务人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拜访。在拜访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说明借款的事实和借款的期限,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要求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亲自登门讨债,债权人可以确保债务人了解自己的债务情况,避免因不知情或误解而产生的纠纷。同时,这种方式也体现了债权人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向朋友讨债的方法各有不同,但无论哪种方法,都需要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下进行,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在选择讨债方式时,讨债人应该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状态,以便达到最好的催讨效果。同时,讨债人也应该注意自身的行为举止,维护讨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以避免债务人的反感和对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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