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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如何解决

来源:小奈知识网

买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该结合各方面情况解决。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因此,买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该结合行为性质、目的等,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一、合同上的保险条款包含有哪些风险

合同上的保险条款包括的风险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必要条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就不能成立。主要条款约定的法律风险最为严重;

2、次要义务条款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必须具备;

3、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合同文本是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的,约定具有同等效力,那么每个文本使用的单词和句子的推定都有相同的含义。文本中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性质、目的和诚信原则进行说明。

二、制式合同与非制式合同的区别

区别是:(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5)在合同解释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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