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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是多少?

来源:小奈知识网

拆迁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主旨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等。补偿费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和地区具体规定,但不得超出相关限额。

法律分析

一、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征地补偿标准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的拆迁征地补偿数额,具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

2、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是什么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结语

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是指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土地权利所丧失的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城市郊区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各地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但不得超出限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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