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人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犯罪分子具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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