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包括:
1、第三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2、第三方明知该票据存在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导致取得的票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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