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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