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土地征收农民的权利: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土地知情权;
3、被征地农民调查结果确认权;
4、申请预征听证权;
5、参与征收审批权;
6、征地审批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知情权;
8、调查结果审批权;
9、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拒绝补偿登记权;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安置权;
12、补偿标准争议权;
13、拒绝履行政令权;
14、恢复耕种权;
15、非法举报权;
16、社会保障安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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