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从业资格取消,罚款,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也需连带赔偿,除非能证明无过错。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
(1)承担赔偿责任、会被取消从业资格;
(2)由证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结语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严重,包括赔偿责任、取消从业资格,罚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无过错。此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警示企业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市场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 管理人经人民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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